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县市监不罚〔2025〕33号)。
二、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云县国斌超市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922MABY3N0A9R;经营者:杨国斌;住所:云县爱华镇爱华社区澜山国际B1一102商铺。
三、违法行为类型:云县国斌超市铺涉嫌虚假宣传案。
四、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在美团平台上架相关商品时未履行查验义务,将“江小白果立方果汁酒”商品标题标注为白葡萄味高粱酒,构成了虚假宣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增强守法意识;
2.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内容,杜绝再次发生类似违法行为;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6月18日。
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