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声,防止环境污染,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云县应急管理局编写了《云县部分区域禁止燃放和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建议(应说明理由、依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云县应急管理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11月20日。
来信地址:云南省临沧市云县爱华镇东大街1号
邮编:675800;
邮箱:543070521@qq.com;
联系电话:0883-3210119。
附件:云县部分区域禁止燃放和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
2024年10月21日
云县部分区域禁止燃放和禁止
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声,防止环境污染,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云县实际,云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部分区域禁止燃放和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和禁止销售烟花爆竹时间及区域
(一)禁止燃放和禁止销售烟花爆竹时间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禁止燃放区域内全天候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销售区域内全天候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1.文物保护单位:云县爱华会馆、云觉寺、杜文秀部将府第、云州文笔塔、云城清真寺、圣教寺等;
2.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云县客运站、云县火车站等;
3.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35千伏中心变电站、110千伏云县变电站、220千伏新云变电站等;
4.医疗机构、学校、敬老院:云县人民医院、云县中医医院、云县妇幼保健院、云县精神病医院、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云县爱华镇卫生院、云南省临沧监狱医院、云县凯达医院、云县仁爱医院、云县康兴医院、云县敬康医院、云县爱康医院、云县德一口腔医院、云县楚康精神病医院,中共云县委党校、云县第一完全中学、云县第二中学、云县教师进修学校、云县职业高级中学、云县民族中学、云县特殊教育学校、云县爱华完小、云县第二完小、县城中心幼儿园、草皮街幼儿园、贝美幼儿园、七彩幼儿园、明德幼儿园、阳光早教园、小草幼儿园、澜山幼儿园、爱华镇德胜幼儿园,云县中心敬老院、云县爱华镇敬老院等;
5.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仓库:云县蜂王寨加油站、云县头道水农机加油站城东分站、云县勐勐加油站、云县云兴石化有限公司、云县官庄河新区双边加油站、云县官庄河新区双边加油站南站、云县瓦窑坝加油站、云县沧江花园加油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临沧销售分公司云实大加油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临沧销售分公司云县河湾加油站、云县小渡口加油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临沧销售分公司云县新河加油站、临沧云投石化有限公司云县瓶罐窑加油站、中国石化云雪加油站、中国石化大寨加油站、中国石化北河加油站、中国石化丙票加油站、临沧市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责任公司云县分公司、临沧能迅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云县华硕天然气有限公司、临沧方源林产品有限公司、云县长隆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云县康华燃气有限公司、石油液化气零售门店等;
6.农(集)贸市场:天丰农贸市场、北河农贸市场、新兴街农贸市场、丙票农贸市场等。
(三)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区域
爱华镇爱华社区、草皮街社区、新云洲社区、毛家村社区、田心社区、德胜社区、河湾社区、平掌社区、水磨社区、忙回社区、勐勐村为禁止销售区域,在禁止销售区域内不再批准设置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
(四)除以上县城建成区禁止燃放和禁止销售区域外,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各乡(镇)在下列地点禁止燃放和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仓库等;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学校、敬老院;
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二、各乡(镇)应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上述禁止燃放和禁止销售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本辖区内禁止燃放和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相关规定。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许可后准予燃放。
三、严禁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和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生产烟花爆竹的原材料。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燃放、销售,并依法给予处罚;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予以问责;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经营的,依规依纪处理。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拒绝、阻碍公安、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经营,拒绝缴交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乡(镇),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在全县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
八、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任何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制品的行为进行劝阻,或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举报热线:“12345”政府公众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
九、爱华镇可就县城规划区范围外的其他辖区、其他乡(镇)可就本乡(镇)辖区,禁止燃放和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通告精神作出具体的规范要求。
十、本通告自2025年1月×日起执行。
为贯彻落实《临沧市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2024年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临污防办字〔2024〕4号)、《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2024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的函》(临环函〔2024〕73 号)、《云县人民政府关于云县县城禁止销售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有关要求,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声,防止环境污染,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结合云县实际,云县应急管理局组织起草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部分区域禁止燃放和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告》),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意义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声,防止环境污染,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云县实际,云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县城及县城周边部分行政村(社区)禁止销售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是贯彻落实《临沧市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2024年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临污防办字〔2024〕4 号)、《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2024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的函》(临环函〔2024〕73 号)文件要求,全力做好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是推动全县环境空气质量持续稳定向好的重要举措。《通告》的发布能有效倡导群众践行文明、低碳、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为全体居民营造文明、安全、宜居的城市生活环境,将有效推动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持续稳定向好。
二、文件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第九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四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和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严格许可条件、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审批。
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十六条 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一款:(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三、通告主要内容及核心举措
(一)禁燃禁售时段。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全天候禁止销售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销售区域。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不再批准设置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
(三)禁止燃放区域。涉及县城建成区爱华镇范围内的11个村(社区)。除上述禁止燃放区域外,《通告》明确了其他禁止燃放、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的地点,以及依法许可后准予燃放的相关规定,违反规定燃放、经营烟花爆竹所应承担的相关责任。
四、关键词、专业术语及社会公众可能误解、存疑、质疑内容诠释
无
五、文件实施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2024年10月21日,云县应急管理局草拟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云县县城禁止销售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并征求爱华镇人民政府,县委宣传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云县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民政局、县商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局)、县供销社意见建议,收到修改意见建议3条。
(一)采纳2条
1.采纳县商务局提出的建议:“农集贸市场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2.采纳县消防救援大队(局)提出的建议:县消防救援局为综合监管部门,不属于行业主管部门,建议改为“县消防救援大队(局)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宣传、监督检查和承诺书签订工作”。
(二)不采纳1条
不采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的建议:“为营造节日气氛,建议燃放”。
(三)无修改意见
爱华镇人民政府及其余14个县级单位无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