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云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全县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云县政通〔2025〕24号

为加强全县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减少空气污染、噪音污染及火灾、人身伤害等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云县实际,现就我县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下列地点及周边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四)军事设施所在地;

(五)林地和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八)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

(九)商品交易市场、建筑工地;

(十)住宅小区(含地下建筑空间)、高层建筑、地下建筑;

(十一)“三河六岸”、抚琴台等易燃区域;

(十二)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二、全县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点情况

(一)全县布点情况

除爱华镇区域范围的其他11乡(镇),根据安全条件、人口分布情况动态调整,原则上实行总量控制。

(二)县城中心城区零售布点规划

1.布点规划。综合考虑县城中心各社区的人口密集程度、市场需求、便民利民等因素,对该区域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实行划区域布点:红线区域内定点布点,且总数不超过6户;红线外按规定数量合理布点。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选址要符合消防安全、电气安全、外部距离等要求,严格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规定执行,不符合相关要求和规定的一律不予审批。通过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点规划,建立公平、公正、有序、规范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秩序。(布点示意图附后,红线范围内为云县县城中心区域,黄线区域内为烟花爆竹零售店布点区域)。

2.实施程序。

①县城中心区域内定点布点,且总数不超过6户。经营单位向所属爱华镇办理申请业务,一个经营单位只能选择一个零售点位进行报名,选择两个及两个以上点位报名无效。

②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满足《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要求。

③相关点位不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要求,该点位不进行布点。

④县应急管理局根据报名情况同步对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核查不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要求,该点位不进行布点。

⑤如果同一个点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营单位同时满足《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要求,由满足条件的经营户现场抽签进行布点。

三、申请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许可后方可燃放。

四、相关措施

(一)对在禁燃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对未经许可通过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在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对在森林防火区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森林防火人员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教育、劝阻或者制止,并可由林业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拒绝、阻碍公安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拒绝停止燃放、上交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应率先垂范,自觉到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实体店购买烟花爆竹,坚决不在无证非法摊点购买。

六、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乡镇、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要广泛宣传烟花爆竹相关要求,在春节期间等重点时段要安排巡查值守,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烟花爆竹相关行为。

七、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管理相关规定,不在禁燃区域及周边燃放烟花爆竹,不向无证非法摊点购买烟花爆竹。鼓励向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举报非法储存、销售、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云县县城中心零售店布点示意图

 2025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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