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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全县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文字解读材料
日期:2025-12-29 19:19 来源:云县人民政府 浏览:271次 字体:【


一、文件出台背景及意义

为加强全县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减少空气污染、噪声污染及火灾、人身伤害等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云县实际,就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印发通告。

二、文件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第九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四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和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严格许可条件、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审批。

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十六条  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一款:(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三、文件主要内容及核心举措

(一)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全县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点、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相关事宜进行规范。

(二)《通告》明确了禁止燃放、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的地点,以及依法许可后准予燃放的相关规定,违反规定燃放、经营烟花爆竹所应承担的相关责任。

四、关键词、专业术语及社会公众可能误解、存疑、质疑内容诠释

无。

五、文件实施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2025年12月29日至202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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