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县政通〔2023〕63号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声,防止环境污染,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云县实际,云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县城及县城周边部分行政村(社区)禁止销售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止销售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区域(一)禁止销售和禁止燃放时段: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全天候禁止销售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二)禁止销售区域: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不再批...
日期:2023-12-08浏览:48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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