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坚持“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云南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发改价格规〔2019〕2号)等规定,县发展改革局通过成本监审、公开听证、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形成了《云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调整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调整后的云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和收费方式
(一)收费范围
县城环卫服务覆盖区域内的常住及暂住户、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医院、学校、大型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宾馆、饭店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二)收费方式
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分别按人、按户、按面积、按重量、按车计收,具体类别分为6类。针对同一收费对象,收费单位只能按一种收费方式收取垃圾处理费,不得重复收费;户在人不在及未出租使用的门面不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收费标准
(一)常住人口及暂住人口按户收,每月每户8元。
(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医院、学校等按人收,每人每月3元(按编制人数收取垃圾处理费。学校按教职工编制人数收取,不含学生人数,每年按9个月计算)。
(三)餐饮、娱乐业按面积收,小于等于20平方米,15元/户/月;大于20平方米,每增加1平方米加收0.5元,每月最高不超过200元。
(四)一般门店按面积收,小于等于30平方米,15元/户/月;大于30平方米,每增加1平方米加收0.5元,每月最高不超过100元。
(五)酒店、宾馆、旅店业,按床位计收,每床每月2元。
(六)单位和个人自行清运垃圾(运输车辆须符合规定要求)至处理场倾倒的,按80元/吨计收。
三、优惠措施
对残疾人户(二级及以上)、特困供养人员和养老院、福利院凭有效证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未明确纳入优惠范围的特殊群体和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应主动对接相关部门,第一时间核实政策适用性,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足额享受优惠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变相设置门槛。
四、相关要求
(一)垃圾处理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巧立名目乱收费,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做好收费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认真履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会同相关部门,按有利于提高收缴率,降低收取成本,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细则。
五、执行时间
自2026年2月1日起执行,届时原《云县发展和改革局 云县财政局关于云县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理收费定价方案的批复》(云发改复〔2010〕43号)同时废止。
附件:云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表
2025年12月15日
收费对象 | 收费方式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备注 | |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医院、学校等 | 按人 | 月/人 | 3 | 按编制人数收取垃圾处理费。学校按教职工编制人数收取,不含学生人数,每年按9个月计算。 | |
常住人口及暂住人口 | 按户 | 户/月 | 8 | ||
餐饮、娱乐业 | 小于等于20平方米,15元/户/月;大于20平方米,每增加1平方米加收0.5元。每月最高不超过200元。 | ||||
一般门店 | 小于等于30平方米,15元/户/月;大于30平方米,每增加1平方米加收0.5元。每月最高不超过100元。 | ||||
酒店、宾馆、旅店业按所设床位计收 | 按床位 | 床/月 | 2 | ||
自行清运垃圾到处理场倾倒的 | 按重量 | 元/吨 | 80 | ||
说明:1.针对同一收费对象,收费单位只能按一种收费方式收取垃圾处理费,不得重复收费。 2.户在人不在及未出租使用的门面不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3.城市生活垃圾包含厨余垃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