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养犬居民:
近年来,养犬的居民日益增多,犬只给大家带来欢乐与陪伴的同时,个别不文明养犬行为也给他人生活带来影响,对公共安全造成隐患。为维护整洁有序、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依据《临沧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文明养犬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养犬登记:城市养犬实行实名登记管理。养犬人应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养犬申请,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取得《犬类准养证》和犬只标识牌。养犬人所养犬只繁衍增加的幼犬,也应当进行养犬登记 。
2.外出规范: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只戴嘴套、束犬绳和犬链,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主动避让他人。犬绳、犬链长度不得超过2米;不得户外放养犬只。
3.公共场所限制: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公共车站、公交车辆、机场等公共场所(导盲犬、警犬等特种犬除外)。
4.卫生清理:养犬人应及时清除饲养犬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5.避免扰民: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文明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不得驱使犬只伤害他人。当犬只吠叫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时,养犬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其中,违反养犬登记规定的,由县公安机关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无证犬进行处置;违反外出规范、公共场所限制、卫生清理等规定的,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明养犬是每一位养犬居民的责任和义务,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一个人与犬和谐共处的美好家园。感谢您的理解、支持与配合!
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