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县市监发〔2023〕17号
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县属各企事业单位,省市驻县单位: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意见》(云政办发〔2022〕51号)、《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包容审慎监管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市监规〔2022〕1号)、《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的通知》(云市监办发〔2020〕74号)、《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的通知》(云市监规〔2022〕10号)、《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的通知》(云市监规〔2022〕11号),结合县市场监管实际,现将云县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公布如下:
其中,《云南省云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版)》中与《云南省云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不重复的内容继续有效,《云南省云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版)》中规定的“从轻”“一般”“从重”的“适用情形”按照《云南省云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规定执行。
附件:1.云南省云县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版)
2.云南省云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
3.云南省云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
4.云南省云县市场监管领域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有效期3年)
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