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茂兰镇)
中共云县茂兰镇委员会云县茂兰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兰镇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28 16:24 浏览次数:49 字体:【

茂党发〔2022〕16号

各党(总)支部、村(社区)村民委员会,镇直各单位:

根据《云县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特制定《茂兰镇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云县茂兰镇委员会

云县茂兰镇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茂兰镇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保障茂兰镇道路交通安全,健全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管控机制,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安全第一”的方针,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有效控制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云政办发〔2021〕5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云县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是指为了有效 控制茂兰镇辖区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进一步明确镇党委政府、职能部门、村(社区)的交通安全责任,加快道路交通管理社会化进程,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管理,提高公民交通安全意识,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交通违法行为,是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确定的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从事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交通事故,是指由公安部规定的一般、重大、特大交通事故。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在茂兰镇辖区内的机关、村委会(社区)、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团体均依照本办法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三章 工作责任

第六条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镇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领导对分管范围内涉及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相应领导责任。

第四章 镇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关于道路交通 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有针对性地落实工作措施;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适时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每月召开一次交通安全工作专题会议,分析研判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及时研究整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辖区存在“以路为市”、公路横穿集镇的重点区域、重点路段,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全力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组织、指导、督促村委会(社区)做好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健全完善“政府主导、部门主管、企业主体”的责任体系,明确责任区域划分,定岗定责,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人。与辖区每一名车主、每一名机动车驾驶人签订《交通安全 责任书》,与每一位户主签订《交通安全承诺书》。

(三)建立健全农村赶集日、节假日管控机制,查处交通违 法行为,维护集市道路交通秩序;督促村(社区)交通安全劝导 员开展交通安全劝导、宣传工作,并完善相关痕迹资料。

(四)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宣传教育;积极组织派出所、交警中队、交通、农机等部门在赶集日、节假日、民俗节庆活动等重要时段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集中宣传活动,提升辖区群众交通安全意识。

第八条 村委会(社区) 工作职责

(一)在赶集日、传统节庆、婚丧嫁娶、重大活动等时段,劝导驾驶人严格按照交通法律法规文明行车,宣传和劝导群众不搭乘违法载人、超速超载、酒后驾驶等车辆,督促驾乘机动车人员系好安全带,骑乘摩托车人员戴好安全头盔;对不听劝阻的交通违法人员,及时报当地派出所、交管部门依法查处。

(二)督促“两站两员”在云南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系统“APP”(以下简称“农交安”APP)规范录入劝导信息,实现机动车及驾驶人管理“户籍化”,及时更新完善信息录入。

(三)与村民小组长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及时掌握上报村民外出务工、婚丧嫁娶等群众集聚动态,落实群众聚集活动的交通安全提示警示、巡查劝导机制。

(四)及时掌握辖区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无证驾驶、“三车”违法载人等具有交通违法行为的车辆和人员信息,报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五)配合学校开展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积极开展“文明交通示范村”创建活动。

(六)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提高村民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九条 镇宣传部门工作职责

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宣传工作计划,指导、督促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有关新闻媒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条 镇纪委工作职责

依法对镇、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实施监督检查,对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适时成立责任事故责 、问责审查调查组进行审查调查。

第十一条 镇交警中队工作职责

(一) 交警中队工作职责

1.负责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及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等工作。

2.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原因、特点,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制定落实预防事故措施,向镇人民政府报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3.依法查处交通违法,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

4.及时有效处置辖区道路交通事故,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开展交通事故善后处理和责任倒查工作。

5.加强农村交通安全防控网络建设,健全完善安全监督员台账登记、信息通报和现场劝导等工作制度。

6.严格规范危化品运输的审批与监管,确保危化品运输车辆运行安全。

7.中队领导分片挂钩联系村(社区),推动村(社区) 压实交通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督促履行职能职责,对挂钩的道路交通事故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二)派出所工作职责

1.适时分析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道 路交通安全研判会,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2.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农村节庆日、赶集日、周末学生回家、返校等重点时段、重要路段交通安全管控机制。

3.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4.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机制,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开展 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 镇安监的工作职责

(一)指导、协调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二)督促、指导各村(社区)、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排查出的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三)督促、指导道路运输、在建工程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运输、在建工程单位车辆动态监管措施进行指导、监督。

(四)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镇农村公路管理所和交通管理站工作职责

(一)加强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根据“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组道组管”的原则落实各养护责任主体,实现有路必养的目标,不断提高农村公路安全水平和整体服务能力。

(二)加大对负责管养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安防工程的上报,加强职责范围内道路安全隐患的整治,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技术状况进行监测,对技术状况达不到要求或者路基、路面、桥梁、涵洞及附属安全设施受损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的进行及时上报整改,提高道路安全通行条件。

(三)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积极排查整治和上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四)配合分管领导和派出所抓好辖区驾驶人的日常管理。

(五)实施农村道路巡查,对匝道、人员相对集中等路段及占道经营、违章建筑等各类违法行为配合镇人民政府进行专项整治、对在道路上作业、侵占路产路权等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整治,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各类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 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一)做好农机静态、动态监管工作,严格农机驾驶人培训 ,强化农机注册登记和驾驶人监督管理。

(二)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 作,严厉打击拖拉机违法载人、无证驾驶、无牌无证上路行驶等各类违法行为;严把拖拉机检验关,按要求加快推进达到报废年限拖拉机的拆解报废工作;严把拖拉机驾驶人考试关,加强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切实消除源头隐患。

(三)抓好微耕机管理。做好微耕机摸底排查,建立微耕机及购买人基础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与购买人签订《安全使用承诺书》,严禁微耕机上道路行驶,严禁微耕机载人。

(四)做好拖拉机、微耕机等农业机械管理使用安全宣传教育,每月至少深入拖拉机、微耕机销售点进行安全检查 1 次,确保农业机械使用安全。

第十五条 镇教育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义务教育日常教学计划,常态化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每学期至少组织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一次面向学生家长、全校师生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及家长安全出行、文明出行的意识和能力。

(二)每年与每一位学生家长签订《交通安全承诺书》。

(三)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强化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建立“学校+家庭+社会+N”共同预防学生交通事故的联防联动机制,切实有效预防和减少涉及学校、师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镇文体中心工作职责

(一)加强旅游包车安全管理,协助交警、派出所对旅游车辆监督管理,加大对旅游客运车辆服务质量、旅游车辆的监督管理。

(二)督促旅游车辆履行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抓好对旅行人员及导游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能力。

(三)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主要旅游路线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第十七条 镇卫生院工作职责

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救援体系,开辟“绿色通 道”,组织协调医疗机构做好道路交通事故伤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第十八条 镇消防部门工作职责

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救援工作, 预防和减少次生灾害发生。

第十九条 镇财政所工作职责

将主要领导安排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费列入保障。

第二十条 镇司法所工作职责

(一)将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纳入普法宣传教育计划,采取多样形式、运用多种载体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提高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及遵守交通规则的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二)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领域法律援助,建立完善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制度,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 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第二十一条 镇自然资源管理所工作职责

在组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重要专业规划和街道设计、详细规划时,统筹交通发展政策和道路交通管理规划,将街道道路、公共交通、停车场(库)、交通信号、标志、标线等基础设施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第二十二条 镇级各职能部门和村(社区)要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督促、指导行业领域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严防交通事故发生。

第五章 村委会(社区)

第二十三条 茂兰镇辖区 15个村委会(社区)设置交通安全监督员,专门负责交通管理、交通安全劝导工作。履行交通管理、交通劝导等职能,承担劝导、纠违、宣传三大基本职责。履行“看、查、劝、宣、纠、报、封”“七项职责”(“看”即:观察过往车辆是否有号牌、是否超员,摩托车驾乘人员是否戴头盔。“查”即:查看驾驶人员证照是否齐全、是否购买保险。“劝”即:对违法行为进行劝导。“宣”即:宣传安全法律知识。“纠”即:对无证驾驶、超载、 酒驾等严重违法行为进行及时纠正。“报”即: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或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利用手机、照相机等设备收集证据后立即报告派出所处置。“封”即: 遇雨雪天气、泥石流、滑坡塌方、重大疫病等特殊情况,向〈镇人民政府报告同意后,对村道采取临时性封闭管制措施)及时发现和纠正交通违法行为,并将工作情况上报辖区派出所、交警中队。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镇领导干部和镇级各部门工作人员、村(社区)领导干部和小组干部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中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履行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二)阻挠、干涉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执法或者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三)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道路交通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四)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将由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启动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

(一)辖区年内连续发生 3 起及以上死亡交通事故的。

(二)辖区发生一次死亡 2 人及以上交通事故的。

(三)辖区发生造成 1 人及以上学生死亡或3 人及以上学生受伤的。

第二十六条 对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情形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第二十七条 辖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镇党委、镇人民政府进行约谈。其中:发生一次死亡 1 人的道路交通事故,对村(社区)交通劝导员进行约谈;发生一次死亡 2 人的道路交通事故,对村(社区)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发生一次死亡 3 人及以上较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取消该村(社区)当年评优评先。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一票否决” 制度,对因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提拔任职。

第二十八条 对工作不力导致交通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可以从轻、轻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查实已经 全面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本办法第四章所规定职责,并全面落实了相关工作责任的,不予追究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领导 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实施交通安全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情形应当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别负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领导小组承担。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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