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云县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目录(2023年版)>的通知》(云县政发〔2023〕23号)精神和要求,为做好云县民政局和云县大朝山西镇人民政府赋权事项委托工作,制定本委托协议。
一、委托事项及权限
云县民政局将6项行政处罚以下放方式赋权给云县大朝山西镇人民政府行使。(具体行政职权详见附件)
二、委托时间
有关委托事项于2023年12月6日起正式实施。云县民政局对其委托的行政职权进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工作责任
(一)云县民政局负责行政职权赋予工作。
(二)云县民政局与云县大朝山西镇人民政府建立工作互动交流机制,协助对上衔接与对下统筹,及时交流信息。
(三)云县民政局对云县大朝山西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职权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云县大朝山西镇人民政府在委托范围内,以云县民政局名义实施行政职权,并接受云县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职权。
(四)云县民政局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要求,对委托的行政许职权内容以及相关事项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云县大朝山西镇人民政府应认真落实相关要求,并主动、及时公开实施行政职权事项的相关信息。
(五)云县大朝山西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使委托权,或者不履行委托职责的,云县民政局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云县大朝山西镇人民政府超过委托权限或违规实施职权,造成恶劣影响或引起国家赔偿的,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四、其他事项
(一)所委托事项不受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变更而变动。
(二)本委托协议书一式五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各执一份,各报送至县委编委办、县司法局、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备案一份。
(三)本委托协议未尽事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移交赋权事项目录》
委托机关:云县民政局
受委托机关:云县大朝山西镇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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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赋权事项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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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赋权方式 |
实施机关 |
主管部门 |
备注 |
1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 |
依法下放 |
云县大朝山西镇人民政府 |
云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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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 |
依法下放 |
云县大朝山西镇人民政府 |
云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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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 |
依法下放 |
云县大朝山西镇人民政府 |
云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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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自行转让、买卖墓地使用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 |
依法下放 |
云县大朝山西镇人民政府 |
云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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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
依法下放 |
云县大朝山西镇人民政府 |
云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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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
依法下放 |
云县大朝山西镇人民政府 |
云县民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