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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县爱华镇黑箐集体晒晾场“12·20”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24-12-26 11:12 作者:云县人民政府 信息来源:云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50 字体:【

编制单位:云县爱华镇黑箐集体晒晾场“12·20”触电事故调查组

编制日期:2024年3月19日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1

(一)事故发生经过................................................2

(二)事故现场情况................................................6

(三)人员伤亡情况................................................9

(四)其他情况....................................................9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9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9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9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10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10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10

(一)事故原因....................................................10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11

(三)事故性质....................................................11

四、事故主要教训 ......................................................11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11

2023年12月20日,爱华镇毛家村社区黑箐组杨柳箐发生一起触电事故,致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2023年12月21日,经云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爱华镇人民政府、县总工会、县公安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云县爱华镇“12·20”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根据需要,从相关部门抽调与事故调查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且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知识和专长人员参与调查或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邀请县纪委监委、县人民检察院列席事故调查组会议,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成立事故责任追责审查组并开展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以及责任,调查了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履职情况,同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整改的措施和建议。

通过调查,事故调查组认定,云县爱华镇“12·20”触电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8月,爱华镇毛家村社区黑箐组计划建设集体晒晾场[[1]],经黑箐组村民理事会研究后,安排理事会成员张X林(男,身份证:533523XXXXXXXX0215,爱华镇毛家村社区黑箐组人)牵头开展晒晾场建设工作。张学林通过口头协商找来魏X鹏(男,身份证:533523XXXXXXXX2331,晓街乡月牙村委会小河边组人)承担晒晾场的建设施工,没有签订施工合同或者协议。

2023年12月20日,因工地原运料的驾驶员魏X云要检车,无法运输建设材料,魏X鹏便请其堂弟魏X云帮忙找一辆货车临时帮忙运料,魏X云便介绍事故驾驶员左X春(男,身份证号:533523XXXXXXXX0434,云县茂兰镇丙令村委会平掌组人)临时运料到工地。

2023年12月20日13:45左右,事故驾驶员左X春驾驶车牌号为云S24171[[2]]的重型自卸货车,运输石料到爱华镇毛家村社区黑箐组晒晾场建设工地。到达目的地后,左X春将车辆停在挖掘机(挖掘机驾驶员沈X华,魏X鹏的工人,男,身份证号:533526XXXXXXXX1019,双江县勐勐镇千蚌村千蚌组人,当时在挖掘机上休息)旁边,询问挡墙现场施工人员:“料子要下到什么地方,卸料附近的地面是否松软”。挡墙现场施工人回答“地面松软”。后来左X春找到陈X华(魏X鹏的工人,男,身份证:533522XXXXXXXX1016,凤庆县大寺乡德乐村委会东风组人),陈X华等人便等指给左X春卸料的地方后,同时告诉他有高压线需要注意。之后,左X春就上去看卸料场,看完后下来开车去卸料。左X春将车上的石料分成3堆卸载(期间每卸一堆都下来查看)。卸料完毕后,左X春下车将车厢门关好,便打着电话返回驾驶室,在下放车厢的同时就将车辆往前开,车厢下放不到一半的时候车厢右上角挂到架空上方的10千伏电力线,导致车辆左后轮发出响声并冒烟。附近做挡墙施工工人看到此情况后立即叫喊左X春,左X春听到后未将车辆熄火便下车查看,随后打算返回驾驶室,在触摸到驾驶室车门的瞬间就被电倒在地。看到此情景后陈X华拨打了120,沈X华拨打了119,张X林拨打110报警,现场工人就近找到层板将左X春抬出危险区,后陈X华对其进行了心肺复苏。约20分钟120急救人员、消防救援人员、公安、供电局人员到达现场开展伤员抢救、现场管制等工作。

2023年12月20日16:45经县公安局法医确认触电人员左X春死亡,并出具《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云)公(刑)检(尸)字[2023]051号[[3]]。

(二)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云县爱华镇毛家村社区黑箐村民小组晒晾场建设工地,该地块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于2023年12月13日经爱华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土地备案面积共7亩,其中:用于黑箐村集体晒晾场6.8亩,辅助设施用地0.2亩。黑箐组晒晾场建设项目工头:魏X鹏,男,身份证:533523XXXXXXXX2331,晓街乡月牙村委会小河边组人。

事故现场有东北-西南的道路(土路),西南方向有建筑物为云南弘济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云县分公司厂房,周边无居民住宅区。

事故高压输电线路为横跨黑箐村民小组晒晾场建设工地的云南弘济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云县分公司10千伏线路,该线路T接于110千伏云县变电站10千伏水泥厂线30号杆,线路全长340米,导线型号为IKLGJ-70/10;电杆型号为Φ190×15m(9+6)1根;Φ190×12m(6+6)5根,2021年10月19日投入运行至今。

2023年12月20日事故车辆在该线路的3号杆至4号杆50米处触电,触电时车头朝西南方向,触电导致车辆左后轮爆胎冒烟,事故驾驶员左X春下车检查后在返回驾驶室的过程中被电飞倒在车辆左边约5米的位置。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聘请供电局相关技术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采用绝缘操作杆和绝缘尺对水泥厂线T云南弘济公司支线3号杆至4号杆50米处(触电点)三相导线对地垂直距离进行测量,测量结果为,A相对地垂直距离7.7米;B相对地垂直距离7.1米;C相(触电线)对地垂直距离5.85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2010)表12.0.7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m)人口稀少地区3-10kV对地安全距离5.5米的技术规范要求。从测量数据结果看,水泥厂线T云南弘济公司支线3号杆至4号杆三相导线对地安全距离符合规范要求。

事故现场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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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现场示意图

(三)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左X春,男,身份证号:533523XXXXXXXX0434,云县茂兰镇丙令村委会平掌组人)。

(四)其他情况

2023年12月20日天气晴朗,周边社会形势正常,事故发生后未发生大范围舆论传播,社会舆情稳定。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3年12月20日下午事故发生后,在事故现场的陈X华拨打了120,沈X华拨打了119,张X林拨打110。约20分钟120急救人员、消防救援人员、公安、供电局人员等人员到达现场开展伤员抢救、现场管制等工作。

云县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12月20日中午14:45接县公安局110报告后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县人民政府,同时局主要领导带领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开展事故处置工作。爱华镇领导及相关人员也到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云县人民政府于2023年12月21日成立云县爱华镇“12· 20”触电事故调查组,要求做好事故调查。

该起事故不存在迟报、谎报、瞒报事故的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用层板将左X春拖出危险区,陈X华对其进行了心肺复苏,现场工人拨打110、120、119报警。

约20分钟120急救人员、消防救援人员、公安、供电局人员等人员到达现场开展伤员抢救、现场管制等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对左X春进行急救,2023年12月20日16:45经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确认左X春死亡,并出具《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云)公(刑)检(尸)字[2023]051号。

此事故未造成大面积社会影响,社会面管控稳定,无负面舆情发生,死者于事故当日进行火化,目前死者家属情绪稳定。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单位高度重视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迅速开展伤员抢救及事故调查等工作。一是应急救援处置及时有力。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到达现场后立即成立组织开展救援。二是现场管控合理有效。有关部门有力、有序参与应急抢险救援。在整个救援行动中,由于组织有力,情况研判科学准确,没有发生救援人员及其他人员伤亡情况。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经对事故现场人员的询问调查,2023年12月20日14时许事故驾驶员左X春操作车辆进行石料卸载,卸料完毕后未将车厢完全放平就将车辆往前行驶致使车厢右上角挂到10千伏高压输电线路,引起车辆左后轮爆炸冒烟,左X春在下车查看后返回驾驶室过程中触电身亡。所以,事故驾驶员左X春安全意识淡薄,在操作车辆过程中麻痹大意,不注意观察周围情况,是造成该事故的根本原因。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等资料分析,该起事故排除人为故意、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

(三)事故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及2019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二条等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云县爱华镇“12·20”触电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主要教训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把安全放在首位。施工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没有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益的关系,重效益、轻安全的情况仍不同程度存在,安全生产、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意识还不强,没有切实践行安全第一的方针,没有树牢安全发展的理念。

(二)施工方未对施工人员开展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未设置相关警示标志。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汲取本次事故的惨痛教训,切实采取务实管用和有效防范措施全面提升在建工程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防范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一)切实加强施工安全风险防范。属地政府、村(社区)及相关职能部门要督促所有建设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二)全面落实施工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施工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建立健全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加快构建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强化企业安全风险排查管控。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全员全岗位全覆盖,落实关键岗位、高风险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强化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技能。

(三)切实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严查严处工程建设领域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工程建设安全监管,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严肃查处赶工期、抢进度、冒险作业等突出问题。

[1]黑箐组集体晒晾场建设项目:项目为爱华镇毛家村社区黑箐村民小组村集体建设项目,建设地点为黑箐村民小组,项目建设用地性质为设施农业用地,相关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及要件资料分别于8月9日、12月13日获得毛家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爱华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并报云县自然资源局、云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备案号:云县爱华(镇)农设备〔2023〕第028号),备案总占地面积7亩,其中:黑箐村集体晒晾场面积6.8亩,辅助设施用地面积0.2亩;产业分类:生产设施用地;用途:农产品晒晾;使用年限:2023年8月9日至2028年8月8日。

[2]云S24171:事故车辆,车长11.3米,宽3.75米,高4.2米,号牌种类为01大型汽车,车辆所有人为左X荣(左X春之父,身份证号533523XXXXXXXX0419,云县茂兰镇丙令村委会平掌组),使用性质为货运,登记证书编号为530019658846,档案编号为530900301538,初次登记日期为2020年8月24日,发牌日期为2020年8月24日,行驶证编号为53X0026260301,检验合格标志编号为245305418194,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8月31日,强制报废期止2035年8月24日,车辆管理部门为临沧支队车管所,号牌防伪标识1为53X1005227122,号牌防伪标识2为5331005390249。

[3]《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云)公(刑)检(尸)字[2023]051号:出具单位为云南省云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指派单位为云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承办人员为鲁先凯、刘家国,检验地点为云县爱华镇黑箐村工地,检验人为杨寿军、张世良。死者瞳孔等大等圆,双眼闭合,左手掌内侧见1.0×0.2cm范围的皮肤开裂损伤,开裂处检见皮肤炭化,右肘关节背部外侧见6.5×3.2cm范围的皮肤损伤,损伤皮肤呈黄褐色且部分炭化变黑,右手掌外侧根部见1.2×0.6cm范围皮肤开裂损伤,开裂处检见皮肤炭化,其余身体部位未检见异常。已现场向家属告知尸检表检验所见损伤符合电流损伤情况,排除机械性损伤死亡,家属无异议,并请求对左金春遗体不进行解剖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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