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农民朋友,社会各界人士:
为进一步改善城乡空气环境质量,防止秸秆焚烧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临沧市禁止焚烧蔗稍蔗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经研究,决定在云县境内一定区域禁止秸秆焚烧,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露天焚烧的秸秆种类
禁止露天焚烧的秸秆种类包括小麦、水稻、玉米、烤烟、油菜、甘蔗以及其他杂粮等农作物收获后的剩余物质。
二、禁烧范围
(一)云县县城主城区建成区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线内)实行禁烧;
(二)沿高速公路、铁路两侧2公里和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1公里的地带;
(三)人口集中区、各级自然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人文遗址、林地、草场、油库、粮库、通讯设施等周边地区1公里区域。
三、禁烧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之规定,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依法追究涉事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鼓励秸秆综合利用
鼓励推广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原料化、燃料化、基料化综合利用,大幅度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
五、加强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法违规焚烧行为,举报电话:12345;0883-3212312;0883-3218950。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予以监督。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云县分局 云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