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7-15 03:13 作者:云县人民政府 信息来源:临沧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35 字体:【

临环罚字〔2024〕14号

云县永庆沙石场:

经营者:郭永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922MAD3LFYD16

详细地址:云南省临沧市云县爱华镇石房村委会石房村

云县永庆沙石场(以下简称“你沙石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4月18日对你沙石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沙石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堆放隧洞弃渣石、加工成品物料时,未采取围挡、遮盖措施;在加工石料过程中,石料破碎、传输、装卸环节未采取密闭、围挡、喷淋污染防治措施,场区积有大量粉尘。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4月18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其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对沙石场依法进行生态环境执法检查,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和你沙石场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的违法事实;

2.2024年4月2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8页),其证明对你沙石场经营人和现场管理人进行调查询问,核实确定你沙石场现场检查情况和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的违法事实;

3.2024年4月2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其证明你沙石场生产原料来源;

4.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拍摄的照片(1份共11页),其证明现场对你沙石场进行环境执法调查,核实你沙石场现场检查情况和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的违法事实;

5.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共1页),其证明你沙石场的基本信息

6.经营者郭永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其证明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7.现场管理人陈涌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其证明现场管理人的身份信息

8.第三人郭建波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第三人身份信息;

9.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其证明现场管理人有权接受调查询问;

10.云县永庆沙石场《税务事项通知书》复印件(1份共1页),其证明你沙石场税务缴纳信息;

11.云县永庆沙石场《云南省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网上经办授权书》复印件(1份共1页),其证明你沙石场劳动用工登录备案授权信息;

12.云县永庆沙石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智慧监管平台分析报告表》复印件(1份共3页),其证明你沙石场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为一般管控单元。

你沙石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4日告知你沙石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沙石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的期限内,你沙石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视为你沙石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罚告字〔2024〕13号)、 2024年6月4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为证。

2024年7月4日,我局法制审核委员会召开法制审核会议,形成临沧市生态环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同意《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审稿)》(云县永庆沙石场)的处理意见:对云县永庆沙石场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26000元)。”。

以上事实,有2024年7月4日《临沧市生态环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临环法审〔2024〕7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未采取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裁量因子为计算标准,一是违法事实对应各项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1.违法事实为落实部分措施,对应裁量等级为3;2.项目建设地点为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对应裁量等级为3;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上,对应裁量等级为5。二是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1次(两年内,含本次),对应裁量等级为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的裁量因子为县级行政区域内,对应裁量等级为1。三是修正因素类别对应各项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1.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对应裁量等级为0;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对应裁量等级为-2;3.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对应裁量等级为-1;4.经济承受度为个体工商户,对应裁量等级为-2。四是该沙场位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为一般管控单元,对应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0.3。)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沙石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26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你沙石场应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临沧市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沙石场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沙石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罗大林

电话:0883-3213023

地址:临沧市云县建设路6号(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云县分局)

邮编:675800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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