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定的通知
云交规〔2024〕3号
各州、市交通运输局,厅属执法单位,厅机关相关处室:
现将《云南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各单位在行使裁量权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意见建议,请及时向省交通运输厅报告。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机构依法、公正、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3〕11号)的部署,结合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细化行政裁量权基准,行使行政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省级开发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受委托、被赋权可以行使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行政权力的组织行使行政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明确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裁量阶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要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避免畸轻畸重、显失公平。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发挥行政处罚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作用。
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应当包括办理项目、法定依据、受理条件、办理程序、材料名称、权限范围、有效期限等内容。制定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实施行政许可,不得超出法定内容增加条件、环节、证明材料,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歧视性、地域限制等不公平条款,不得无故拖延办理、逾期办理,不得推诿或者限制申请人的自主选择权,不得以数量控制为由不予审批,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应当包括办理项目、法定依据、受理条件、办理程序、材料名称、权限范围、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四条 行使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职责法定原则。行使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应当参照公开发布的裁量权基准,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
(二)程序公正原则。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和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行政裁量权基准一律向社会公开,接受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监督。
(三)公平合理原则。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和行使行政裁量权要综合考虑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情节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公众合理期待。要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现同类别、同性质、同情节事项的办理程序、结果基本一致。
(四)高效便民原则。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和行使行政裁量权的组织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简化流程、明确条件、优化服务,切实提高行政效能,避免滥用行政裁量权,防止执法扰民和执法简单粗暴“一刀切”,最大程度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提供便利。
第五条 不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同一违法行为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适用依据:
(一)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效力高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关于法律适用的其他规定。
第六条 各州、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并发布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裁量权基准。
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
第二章 裁量标准与适用
第七条 违法行为裁量阶次包括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选择裁量阶次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第八条 需要实施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等应当由上级或其他有权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建议和相关证据材料报送至有权机关作出决定。有权机关实施上述行政处罚,不影响其他种类行政处罚的实施。
第九条 行使行政裁量权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适用的,必须适用,不得选择适用;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适用的,应当依据行政裁量权基准,结合事实决定是否适用;
(三)实施行政处罚时,均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对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
(四)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六)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四)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处罚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执法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处罚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处罚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二)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等突发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影响突发事件处置,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五)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阻挠执法的;
(六)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或未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危害后果扩大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暴力抗拒执法或者对证人、举报人打击报复尚未构成犯罪的;
(九)擅自转移、隐匿、销毁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物品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的;
(十)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从重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不得超出或高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种类和幅度。
第十三条 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又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定情形优先的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两项及以上的从重情节的,可以按照应处罚档次罚款幅度的上限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中同一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之间没有关联性的,应当分别裁量后合并处罚;违法行为之间有关联性的,应当选择处罚较重的违法行为进行裁量后作出处罚。
第三章 裁量程序
第十五条 对行政裁量权基准规定的事项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决定时,应当在相关决定文书中对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六条 适用本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决策机构集体讨论通过可以调整适用,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应作为执法案卷的一部分归档保存。
适用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报请该基准制定机关批准后,可以调整适用。对调整适用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机关要及时修改。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拟作出的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法制审核:
(一)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的;
(二)拟作出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决定的;
(三)拟作出从重处罚决定的;
(四)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五)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续或者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等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七)执法机关负责人认为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执法决定。
前款第(一)项所称“较大数额”,对个人是指人民币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人民币十万元以上。
第十八条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引用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法定依据。裁量权基准不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十九条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当告知人民法院,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折抵判处的相应罚金;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第四章 监督方式
第二十条 上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执法监督检查、考核评估以及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对下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的情况进行监督。
行使行政裁量权不当的,实施机关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的“具体标准”中所称的“以上”“及以下”包含本数,“以下”“不足”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和《云南省交通运输高频违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云南省交通运输省本级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云南省交通运输省本级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自2024年5月31日起施行。《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云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通知》(云交法制〔2019〕23号)同时废止。因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废止而导致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事项变更的,其对应裁量权基准条款发生相应改变。
附件:1.云南省交通运输高频违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云南省交通运输省本级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
3.云南省交通运输省本级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
附件1
云南省交通运输高频违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具体标准 |
1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第七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不予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不予处罚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从轻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处罚 |
未经许可擅自占用、挖掘公路,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害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1.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2.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及以下罚款。 |
|||
2 |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七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不予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不予处罚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从轻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处罚 |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等设施,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害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1.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2.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及以下罚款。 |
|||
3 |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七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不予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不予处罚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从轻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处罚 |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害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1.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2.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及以下罚款。 |
|||
4 |
未经批准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不予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不予处罚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从轻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处罚 |
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害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1.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2.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及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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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经批准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不予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不予处罚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从轻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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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害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1.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2.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及以下罚款。 |
|||
6 |
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
不予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不予处罚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从轻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
处5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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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未经许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标志,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害的。 |
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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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2.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及以下罚款。 |
|||
7 |
未经批准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 |
《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第三十二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当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有关设置规范,不得影响公路通行安全、畅通和公路路域环境协调。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不予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不予处罚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从轻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
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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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 |
处5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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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2.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处7千元以上1万元及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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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不予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不予处罚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从轻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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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未经许可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害或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1.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2.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及以下罚款。 |
|||
9 |
未经批准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等设施。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
不予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不予处罚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从轻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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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未经许可在公路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害或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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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2.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及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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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不予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不予处罚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从轻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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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实施相关违法行为或存在相关违法情形,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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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2.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及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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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
减轻处罚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减轻处罚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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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未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影响公路处于良好技术状态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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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
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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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六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
不予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不予处罚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从轻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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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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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2.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及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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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
从轻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处罚 |
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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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2.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侮辱、恐吓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及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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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处罚 |
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威胁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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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2.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及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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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开展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
不予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不予处罚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从轻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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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实施相关违法行为,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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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2.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及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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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不予处罚 |
1.初次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不予处罚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减轻处罚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减轻处罚的。 |
处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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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处罚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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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实施相关违法行为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害的。 |
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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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2.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及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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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七十六条第四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
不予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不予处罚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从轻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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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指使、驾驶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造成公路损坏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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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2.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及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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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损坏、擅自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标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七十六条第六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不予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不予处罚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从轻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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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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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2.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及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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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在公路或公路用地范围内采石采矿、挖砂取土、爆破作业,破坏、损坏、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标线、标桩、护栏和其他公路附属设施,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
《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第十六条: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二)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三)挖沟引水、堵塞、损坏公路排水设施;(四)采石采矿、挖砂取土、爆破作业;(五)破坏、损坏、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标线、标桩、护栏和其他公路附属设施;(六)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七)运输车辆载物拖地行驶或者泄漏、抛撒物品损害、污染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八)其他影响公路畅通或者损害公路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二)违反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不予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不予处罚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从轻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
处2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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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实施相关违法行为,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 |
处6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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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2.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3.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及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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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不予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不予处罚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从轻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
处1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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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擅自在公路上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 |
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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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2.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处3千元以上5千元及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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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危及交通安全的,还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第二十三条: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报告,并按不低于原有技术标准恢复原状或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报告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不予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不予处罚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从轻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
处2百元以上4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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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未报告公路管理部门,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处4百元以上8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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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处8百元以上1千元及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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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第六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不予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不予处罚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从轻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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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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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及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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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缴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不予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不予处罚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从轻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
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3.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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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更新采伐护路林地,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处采伐林木价值3.5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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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处采伐林木价值4倍以上5倍及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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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
减轻处罚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减轻处罚的。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4万元及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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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实施相关违法行为,威胁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的。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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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2.侵害旅客合法权益的; 3.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及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及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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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减轻处罚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减轻处罚的。 |
处2千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
处2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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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威胁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的。 |
处4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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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处8千元以上1万元及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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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不予处罚 |
1.初次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不予处罚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减轻处罚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减轻处罚的。 |
处3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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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处罚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
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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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实施相关违法行为,威胁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的。 |
处5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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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处7千元以上1万元及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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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未按照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一条: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第八十六条: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八条: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 |
从轻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
对经营者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处罚 |
实施相关违法行为,威胁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的。 |
对经营者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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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以上2条属于情节严重) 3.导致不法分子逃避身份查验和安检进站、上车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对经营者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万元以上10万元及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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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 |
减轻处罚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减轻处罚的。 |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千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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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实施相关违法行为,威胁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的。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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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及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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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减轻处罚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减轻处罚的。 |
处2千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
处2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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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实施相关违法行为,威胁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的。 |
处4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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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处8千元以上1万元及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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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
从轻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处罚 |
实施相关违法行为,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的。 |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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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及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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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从轻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
处2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处罚 |
实施相关违法行为,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的。 |
处4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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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处8千元以上1万元及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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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作业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
从轻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处罚 |
实施相关违法行为,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的。 |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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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及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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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第八十六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标志,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告知承运人相关注意事项。 危险货物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提交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 |
从轻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处罚 |
实施相关违法行为,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的。 |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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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及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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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
不予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不予处罚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从轻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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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实施相关违法行为,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的。 |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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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及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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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第八十六条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标志,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告知承运人相关注意事项。 第五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
从轻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处罚 |
实施相关违法行为,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的。 |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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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及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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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
从轻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
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处罚 |
实施相关违法行为,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的。 |
处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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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及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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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八十七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
从轻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
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处罚 |
实施相关违法行为,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的。 |
处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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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及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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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无资质许可,或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超越资质许可事项,或者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三)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四)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 |
从轻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处罚 |
实施相关违法行为,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的。 |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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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及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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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未取得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或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或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站经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
减轻处罚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减轻处罚的。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
处违法所得2倍及以上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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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实施相关违法行为,威胁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的。 |
处违法所得4倍及以上8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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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2.损害旅客人身和财产权益的; 3.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处违法所得8倍及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及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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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无经营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允许超载车辆出站、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设立的停靠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允许无经营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五)设立的停靠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减轻处罚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减轻处罚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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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实施相关违法行为,威胁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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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2.侵害旅客合法权益的; 3.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及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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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货运站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有前款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减轻处罚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减轻处罚的。 |
处3千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
处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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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实施相关违法行为,威胁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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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2.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及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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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第三十条第一款: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减轻处罚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减轻处罚的。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
处违法所得2倍及以上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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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实施相关违法行为,威胁机动车运行安全和环境安全的。 |
处违法所得4倍及以上8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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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2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处违法所得8倍及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及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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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的,应当进行维修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减轻处罚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减轻处罚的。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千元的处5千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
处违法所得2倍及以上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千元的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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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实施相关违法行为,威胁机动车运行安全和环境安全的。 |
处违法所得4倍及以上8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千元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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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2.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处违法所得8倍及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千元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及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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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或者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或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车经营活动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二)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减轻处罚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减轻处罚的。 |
处3千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
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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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实施相关违法行为,侵犯乘客、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合法权益的。 |
处5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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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2.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处7千元以上1万元及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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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不予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不予处罚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从轻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
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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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1.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2.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
处300元以上500元及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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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减轻处罚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减轻处罚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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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实施相关违法行为,侵犯乘客合法权益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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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2.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及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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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减轻处罚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减轻处罚的。 |
处3千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
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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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实施相关违法行为,侵犯乘客合法权益的。 |
处5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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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2.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处7千元以上1万元及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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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
处2百元以上8百元以下罚款。 |
一般处罚 |
实施相关违法行为,侵犯乘客合法权益的。 |
处8百元以上1千5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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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2.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处1千5百元以上2千元及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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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规经营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
减轻处罚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减轻处罚的。 |
对每次违法行为处5千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
对每次违法行为处5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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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实施相关违法行为,侵犯乘客合法权益的。 |
对每次违法行为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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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2.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对每次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及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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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或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 |
减轻处罚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减轻处罚的。 |
处2百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
处2百元以上8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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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实施相关违法行为,威胁道路客运安全的。 |
处8百元以上1千5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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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2.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处1千5百元以上2千元及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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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或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
从轻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处罚 |
实施相关违法行为,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的。 |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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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2.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及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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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不予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不予处罚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从轻处罚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
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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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威胁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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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2.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及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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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进行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一)客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登记主管部门注册登记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二)其他道路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登记主管部门注册登记不满12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超过12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不予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不予处罚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一般处罚 |
超期1个月以内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
处1千元以上2千元及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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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2.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处2千元以上5千元及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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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但下列工程除外: (一)临河、临湖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二)不通航河流上建设的水工程;(三)现有水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加固、不涉及通航建筑物和不改变航道原通航条件的更新改造等不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工程。 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进行补充或者修改,重新报送审核部门审核。 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建设单位不得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不予批准。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减轻处罚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减轻处罚的。 |
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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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实施相关违法行为,影响工程建设质量的。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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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2.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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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而开工建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但下列工程除外: (一)临河、临湖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二)不通航河流上建设的水工程;(三)现有水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加固、不涉及通航建筑物和不改变航道原通航条件的更新改造等不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工程。 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进行补充或者修改,重新报送审核部门审核。 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建设单位不得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不予批准。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减轻处罚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减轻处罚的。 |
处20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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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实施相关违法行为,影响航道规划、建设、养护和保护的。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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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2.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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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逾期未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二条: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 第四十条: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从轻处罚 |
1.按要求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
处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处罚 |
实施相关违法行为,影响航道建设、养护和保护的。 |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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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2.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及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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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单位或个人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
不予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不予处罚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从轻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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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实施相关违法行为,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 |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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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2.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及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千元以上2千元及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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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六条:在河道内采砂,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禁止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行为。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不得损害航道通航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减轻处罚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减轻处罚的。 |
处5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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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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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2.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及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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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侵占、破坏航道或者航道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航道和航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或者破坏。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的养护,保证航道畅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航道和航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航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航道及航道设施,有权依法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航道和航道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条例》第十三条,本《细则》第十六条,侵占、破坏航道或者航道设施的,处以不超过损失赔偿费40%的罚款。 |
不予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不予处罚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从轻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
处损失赔偿费10%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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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实施相关违法行为,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 |
处损失赔偿费10%以上20%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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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2.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处损失赔偿费20%以上40%及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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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四条: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航标等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桥区水上航标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维护。 第四十一条: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不予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不予处罚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从轻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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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实施相关违法行为,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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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2.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及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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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七条: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建设。 第四十七条: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不予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不予处罚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从轻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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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实施相关违法行为,危害港口安全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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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2.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及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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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九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八条: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不予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不予处罚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从轻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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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实施相关违法行为,危害码头或港口安全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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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2.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及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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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五项:政府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以下建设程序:(五)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批手续; 第十条第四项:企业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以下建设程序:(四)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批手续。 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
减轻处罚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减轻处罚的。 |
处20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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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实施相关违法行为,危害码头或港口安全的。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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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2.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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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经批准后,擅自作出变更或者采取肢解变更内容等方式规避审批并开工建设的 |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设计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一)对工程总平面布置进行重大调整,主要包括水域设计水深、码头或者防波堤顶高程、陆域生产区主要布置形式、防波堤轴向或者口门尺度等;(二)改变主要水工建筑物结构型式;(三)改变主要装卸工艺方案;(四)政府投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但在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内。 前款规定的设计变更涉及施工图设计重大修改的,还应当由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设计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一)对工程总平面布置进行较大调整,主要包括水域主要布置形式、陆域辅助生产区主要布置形式等;(二)调整主要生产建筑物结构型式;(三)调整主要装卸工艺设备配置规模。 第六十九条第二项: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施工图设计经批准后,对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擅自作出变更或者采取肢解变更内容等方式规避审批并开工建设的。 |
减轻处罚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减轻处罚的。 |
处20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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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实施相关违法行为,危害码头或港口安全的。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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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2.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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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未经许可,或者超范围经营港口相关业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九条: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二)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
减轻处罚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减轻处罚的。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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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实施相关违法行为,危害码头或港口安全的。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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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2.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及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及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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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港口经营人未对登船旅客及其携带或者托运的行李、物品以及滚装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设施设备或者配备安全检查人员的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消防、救生以及反恐防范设施设备,配备安全检查人员和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设备,对登船旅客及其携带或者托运的行李、物品以及滚装车辆进行安全检查,落实旅客实名制相关要求,保证旅客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保持安全、快捷、良好的候船条件和环境。 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第五项: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对登船旅客及其携带或者托运的行李、物品以及滚装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的;(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设施设备或者配备安全检查人员的。 |
减轻处罚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减轻处罚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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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实施相关违法行为,危害码头或港口安全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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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2.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及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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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情况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不再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 禁止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以及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 第五十六条: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减轻处罚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减轻处罚的。 |
处5千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
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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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实施相关违法行为,危害码头或港口安全的。 |
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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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2.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处3.5万元以上5万元及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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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减轻处罚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减轻处罚的。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
处违法所得1倍及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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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实施相关违法行为,危害水路运输安全的。 |
处违法所得2倍及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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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2.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处违法所得3倍及以上5倍及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及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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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水路运输经营者(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领取船舶营运证件。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第四项 :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购置人、承租人应当了解船舶的船龄和技术状况,并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四)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或者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及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后,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并取得船舶营运证;经营国际运输的,于投入运营前15日向交通运输部备案。交通运输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日内出具备案证明书。 第三十四条: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减轻处罚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减轻处罚的。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
处违法所得1倍及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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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实施相关违法行为,危害水路运输安全的。 |
处违法所得2倍及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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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2.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处违法所得3倍及以上5倍及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及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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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
减轻处罚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减轻处罚的。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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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实施相关违法行为,危害水路运输安全的。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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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2.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及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及以下罚款;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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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伪造、变造、涂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减轻处罚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减轻处罚的。 |
处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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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实施相关违法行为,危害水路运输安全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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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2.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及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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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为其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第三十九条: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
从轻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处罚 |
实施相关违法行为,侵害旅客合法权益的。 |
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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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及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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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该按照《船舶营业运输证》标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和经营范围从事旅客和货物运输,不得超载。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客货船或者滚装客船载运危险货物时,不得载运旅客,但按照相关规定随船押运货物的人员和滚装车辆的司机除外。 第二十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种类。 第五十条: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减轻处罚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减轻处罚的。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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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实施相关违法行为,危害水路运输安全的。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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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2.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及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及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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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港口经营人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未按要求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 |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第五条:实施实名售票的,购票人购票时应当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购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乘船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取票时,取票人应当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乘船人遗失船票的,经核实其身份信息后,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免费为其补办船票。按规定可以免费乘船的儿童及其他人员,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向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申领免费实名制船票。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为其开具免费实名制船票,并如实记载乘船人身份信息。 第六条:在实施实名制管理的船舶及客运码头,乘船人应当出示船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配合工作人员查验。港口经营人应当在乘船人登船前,对乘船人进行实名查验并记录有关信息。对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者票、人、证不一致的,不得允许其登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提前为港口经营人提供包括售票信息在内的必要协助。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船舶开航后及时分类统计船载旅客(含持免费实名制船票的人员)数量,并与港口经营人交换相关信息。乘坐跨海铁路轮渡的旅客已经在铁路客运站查验身份信息的,港口经营人可以不再对其身份进行查验。 第十三条: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处罚 |
实施相关违法行为,威胁水路旅客运输安全的。 |
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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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10万元及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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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减轻处罚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减轻处罚的。 |
处50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
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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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实施相关违法行为,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 |
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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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2.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及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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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建设单位有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行为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
不予处罚 |
1.初次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不予处罚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减轻处罚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减轻处罚的。 |
处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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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处罚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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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实施相关违法行为,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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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2.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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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减轻处罚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减轻处罚的。 |
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
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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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实施相关违法行为,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 |
处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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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2.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及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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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未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开展招标活动的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九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在取得批准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通过初步设计审批后,方可开展监理、施工、设备、材料等招标。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未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开展招标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不予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不予处罚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从轻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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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实施相关违法行为,侵犯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影响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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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2.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及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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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招标人有不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等违规行为的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而进行招标的;(二)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的;(三)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四)不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的;(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六)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资格审查报告存在重大偏差且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七)挪用投标保证金,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的;(八)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九)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信息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十)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的;(十一)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支付形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
不予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不予处罚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从轻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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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实施相关违法行为,侵犯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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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2.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及以下罚款。 |
|||
80 |
物流运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有关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第八十五条: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
减轻处罚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减轻处罚的。 |
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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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实施相关违法行为,威胁公共安全或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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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2.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万元以上10万元及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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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船舶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减轻处罚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减轻处罚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处罚 |
实施相关违法行为,污染大气环境的。 |
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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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2.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处6万元以上10万元及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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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有关维修技术信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有关维修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减轻处罚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减轻处罚的。 |
处5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处罚 |
实施相关违法行为的。 |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1.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2.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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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公路服务设施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规范化管理不到位的 |
《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公路服务设施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应当按照本省有关规定实行规范化管理,文明经营,保持公路服务设施功能齐全、设施完好、清洁卫生、秩序良好,并提供短暂休息、停车、饮用水供应、公共厕所等免费使用的场所和设施。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公路服务设施所有者、管理者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规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不予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不予处罚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从轻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
处警告。 |
|||
一般处罚 |
改正后仍不符合规范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1.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2.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及以下罚款。 |
附件2
云南省交通运输省本级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
序号 |
主项 |
办理项目 |
法定依据 |
办理程序 |
许可条件 |
材料名称 |
优化改革举措 |
权限 范围 |
许可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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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 |
告知承诺 |
优化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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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
1.受理施工图设计文件; 2.委托技术咨询机构开展技术咨询; 3.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调研; 4.根据咨询意见办理批复。 |
1.初步设计已经批复。 2.设计文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能够满足安全、环保、节约用地等国家政策要求。 |
1.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 2.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3.支持项目技术方案的其他材料。 |
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可免于提交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
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
长期 |
2 |
地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
1.受理设计文件; 2.委托技术咨询机构开展技术咨询; 3.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调研; 4.根据咨询意见办理批复。 |
1.前一阶段成果已获批复。对于初步设计审批、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批的,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复;对于二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批的,为初步设计已经批复。 2.设计文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能够满足安全、环保、节约用地等国家政策要求。 3.对非PPP项目,项目管理机构已经建立,具备履行项目管理工作的能力。 |
1.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 2.可行性研究(项目核准)和初步设计阶段获得的专项批复文件复印件; 3.支持项目技术方案的其他材料。 |
——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
地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长期 |
|
3 |
国道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
1.受理施工图设计文件; 2.委托技术咨询机构开展技术咨询; 3.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调研; 4.根据咨询意见办理批复。 |
1.前一阶段成果已获批复。对于初步设计审批、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批的,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复;对于二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批的,为初步设计已经批复。 2.设计文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能够满足安全、环保、节约用地等国家政策要求。 3.对非PPP项目,项目管理机构已经建立,具备履行项目管理工作的能力。 |
1.全套设计文件; 2.项目法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 |
——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
国道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长期 |
|
4 |
省道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省级权限)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
1.受理施工图设计文件; 2.委托技术咨询机构开展技术咨询; 3.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调研; 4.根据咨询意见办理批复。 |
1.前一阶段成果已获批复。对于初步设计审批、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批的,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复;对于二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批的,为初步设计已经批复。 2.设计文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能够满足安全、环保、节约用地等国家政策要求。 3.对非PPP项目,项目管理机构已经建立,具备履行项目管理工作的能力。 |
1.全套设计文件; 2.项目法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 |
——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
省道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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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五条 |
1.项目建设管理法人提出施工许可申请; 2.审批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并退回申请。 |
1.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计。 4.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5.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6.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
1.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2.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3.自然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4.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5.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6.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 7.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
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可免于提交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长期 |
6 |
国道、省道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省级权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五条 |
1.项目建设管理法人提出施工许可申请; 2.审批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并退回申请。 |
1.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计。 4.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5.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6.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
1.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2.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3.自然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4.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5.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6.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 7.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
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可免于提交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
国道、省道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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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省级权限)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三条;(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3)《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1.提出申请; 2.对验收申请进行审查; 3.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4.听取报告; 5.现场勘验; 6.做出许可决定; 7.颁发许可证件。 |
1.通车试运营2年后。 2.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3.工程决算已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4.竣工文件已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5.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6.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7.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8.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综合评分为合格。 |
1.竣工验收申请文件; 2.交工验收报告; 3.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 4.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 5.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意见; 6.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7.竣工决算的核备意见、设计报告及相关部门认定意见; 8.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
—— |
—— |
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7个工作日 |
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除外) |
长期 |
8 |
地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省级权限)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三条;(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3)《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1.提出申请; 2.对验收申请进行审查; 3.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4.听取报告; 5.现场勘验; 6.做出许可决定; 7.颁发许可证件。 |
1.通车试运营2年后。 2.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3.工程决算已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4.竣工文件已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5.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6.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7.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8.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综合评分为合格。 |
1.竣工验收申请文件; 2.交工验收报告; 3.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 4.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 5.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意见; 6.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7.竣工决算的核备意见、设计报告及相关部门认定意见; 8.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
—— |
—— |
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7个工作日 |
省级实施的地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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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国道、省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省级权限)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三条;(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3)《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1.提出申请; 2.对验收申请进行审查; 3.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4.听取报告; 5.现场勘验; 6.做出许可决定; 7.颁发许可证件。 |
1.通车试运营2年后。 2.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3.工程决算已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4.竣工文件已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5.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6.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7.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8.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综合评分为合格。 |
1.竣工验收申请文件; 2.交工验收报告; 3.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 4.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 5.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意见; 6.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7.竣工决算的核备意见、设计报告及相关部门认定意见; 8.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
—— |
—— |
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7个工作日 |
省级实施的国道、省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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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
1.受理; 2.审查; 3.现场核查(必要时); 4.作出许可决定。 |
1.运输的货物为不可解体物品。 2.承运人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资格。 3.承运人未被依法限制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4.运输车辆符合要求。 5.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采取有效的加固、改造措施,确保许可线路超限运输车辆安全通行。 6.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需要记录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并做护送方案。 |
1.公路超限运输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外廓尺寸和质量,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数、轴距和轮胎数,载货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总质量、各车轴轴荷,拟运输的起讫点、通行路线和行驶时间; 2.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3.车辆行驶证或者临时行驶车号牌; 4.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记录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和护送方案; 5.护送方案应当包含护送车辆配置方案、护送员配备方案、护送路线情况说明、护送操作细则、异常情况处理等相关内容; 6.同一大件运输车辆短期内多次通行固定路线,装载方式、装载物品相同,且不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可以根据运输计划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行驶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运输计划发生变化的,需按原许可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
——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有效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
11 |
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
1.受理; 2.审查; 3.现场核查(必要时); 4.作出许可决定。 |
(1)运输的货物为不可解体物品。 (2)承运人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资格。 (3)承运人未被依法限制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4)运输车辆符合要求。 (5)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采取有效的加固、改造措施,确保许可线路超限运输车辆安全通行。 (6)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需要记录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并做护送方案。 |
1.公路超限运输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外廓尺寸和质量,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数、轴距和轮胎数,载货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总质量、各车轴轴荷,拟运输的起讫点、通行路线和行驶时间; 2.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3.车辆行驶证或者临时行驶车号牌; 4.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记录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和护送方案; 5.护送方案应当包含护送车辆配置方案、护送员配备方案、护送路线情况说明、护送操作细则、异常情况处理等相关内容; 6.同一大件运输车辆短期内多次通行固定路线,装载方式、装载物品相同,且不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可以根据运输计划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行驶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运输计划发生变化的,需按原许可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
——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 |
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有效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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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涉路施工许可 |
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许可(省级权限)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1.受理; 2.审查; 3.现场勘验(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交管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 4.作出许可决定。 |
1.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2.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3.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4.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交管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 |
1.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2.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3.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
——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
在省管公路范围内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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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省级权限)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1.受理;2.审查;3.现场勘验(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交管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4.作出许可决定。 |
1.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2.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3.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4.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交管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 |
1.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2.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3.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
——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
在省管公路范围内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 |
同施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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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省级权限)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1.受理;2.审查;3.现场勘验(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交管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4.作出许可决定。 |
1.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2.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3.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4.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交管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 |
1.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2.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3.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
——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
在省管公路范围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 |
同施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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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省级权限)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1.受理; 2.审查; 3.现场勘验(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交管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 4.作出许可决定。 |
1.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2.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3.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4.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交管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 |
1.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2.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3.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
——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
在省管公路范围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
同施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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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许可(省级权限)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1.受理; 2.审查; 3.现场勘验(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交管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 4.作出许可决定。 |
1.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2.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3.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4.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交管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 |
1.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2.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3.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
——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
在省管公路范围内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许可 |
同施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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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许可(省级权限)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1.受理; 2.审查; 3.现场勘验(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交管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 4.作出许可决定。 |
1.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2.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3.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4.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交管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 |
1.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2.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3.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
——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
在省管公路范围内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许可 |
同施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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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省级权限)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1.受理; 2.审查; 3.现场勘验(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交管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 4.作出许可决定。 |
1.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2.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3.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4.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交管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 |
1.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2.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3.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
——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
在省管公路范围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 |
同施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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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公路周边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 |
1.受理; 2.审查; 3.现场勘验; 4.作出许可决定。 |
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 |
1.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申请书(包括:主要理由、地点、安全保障措施、施工期限); 2.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设计图。 |
——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
公路周边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许可 |
同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期 |
|
20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国道、省道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 |
1.受理; 2.审查; 3.现场勘验(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交管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 4.作出许可决定。 |
(1)事先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3)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
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主要理由、地点、树木的种类和数量、安全保障措施、时间、补种措施等)。 |
——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
国道、省道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同更新采伐期 |
21 |
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 |
公路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初次申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四条;(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告知承诺办理:1.申请人申请;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3.决定核发许可证;4.审批机构组织后期核查。 一般程序办理:1.申请人申请;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3.审批机构审查;4.专家评审;5.公示;6.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
1.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是经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并具备《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第八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申请人作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当事人的,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相关行政处罚但已履行完毕。 2.人员同时满足下列要求:(1)企业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5年及以上公路工程建设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8年及以上公路工程建设经历,具备公路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2)企业拥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经济师、会计师或者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均不低于70%。 3.业绩满足下列要求之一:(1)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4人具备2项公路工程监理业绩,且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2)企业具备不少于1项二类公路工程监理业绩或者不少于2项三类公路工程监理业绩。 4.拥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5.企业信誉良好。有两期及以上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最近两期评价等级均不低于B级;只有一期评价结果的,评价等级不低于B级且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无评价结果的,申请前一年内或者企业成立至申请前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 |
告知承诺办理: 1.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告知承诺书。 一般程序办理: 1.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相关的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4.企业、人员从业业绩清单; 5.试验检测仪器和设备清单。 |
——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公路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审批 |
5年 |
22 |
公路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四条;(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告知承诺办理:1.申请人申请;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3.决定核发许可证;4.审批机构组织后期核查。 一般程序办理:1.申请人申请;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3.审批机构审查;4.专家评审;5.公示;6.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
1.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是经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并具备《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第八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申请人作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当事人的,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相关行政处罚但已履行完毕。 2.人员同时满足下列要求:(1)企业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5年及以上公路工程建设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8年及以上公路工程建设经历,具备公路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2)企业拥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经济师、会计师或者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均不低于70%。 3.业绩满足下列要求之一:(1)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4人具备2项公路工程监理业绩,且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2)企业具备不少于1项二类公路工程监理业绩或者不少于2项三类公路工程监理业绩。 4.拥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5.企业信誉良好。有两期及以上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最近两期评价等级均不低于B级;只有一期评价结果的,评价等级不低于B级且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无评价结果的,申请前一年内或者企业成立至申请前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 |
告知承诺办理: 1.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告知承诺书。 一般程序办理: 1.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相关的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4.企业、人员从业业绩清单; 5.试验检测仪器和设备清单。 |
——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公路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延续审批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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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公路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一般事项变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四条;(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告知承诺办理:1.申请人申请;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3.决定核发许可证;4.审批机构组织后期核查。 一般程序办理:1.申请人申请;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3.审批机构审查;4.专家评审;5.公示;6.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
1.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2.已取得乙级监理企业资质,发生一般事项变更。 |
1.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告知承诺书。 |
——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公路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一般事项变更审批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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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公路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重大事项变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四条;(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告知承诺办理:1.申请人申请;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3.决定核发许可证;4.审批机构组织后期核查。 一般程序办理:1.申请人申请;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3.审批机构审查;4.专家评审;5.公示;6.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
1.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是经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并具备《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第八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申请人作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当事人的,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相关行政处罚但已履行完毕。 2.人员同时满足下列要求:(1)企业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5年及以上公路工程建设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8年及以上公路工程建设经历,具备公路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2)企业拥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经济师、会计师或者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均不低于70%。 3.业绩满足下列要求之一:(1)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4人具备2项公路工程监理业绩,且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2)企业具备不少于1项二类公路工程监理业绩或者不少于2项三类公路工程监理业绩。 4.拥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5.企业信誉良好。有两期及以上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最近两期评价等级均不低于B级;只有一期评价结果的,评价等级不低于B级且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无评价结果的,申请前一年内或者企业成立至申请前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 |
告知承诺办理: 1.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告知承诺书。 一般程序办理: 1.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相关的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4.试验检测仪器和设备清单。 |
——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公路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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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路基路面养护甲级资质审批(新设)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
1.申请人申请;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3.审批机构审查;4.专家评审;5.公示;6.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 |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路基路面各类养护工程不少于100公里,其中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5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建造师、造价工程师、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下同)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或者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中高级经济师或者二级及以上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6人,中级工不少于12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4.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路基路面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50公里,其中一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50公里或者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10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
1.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 2.企业财务报表;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文件; 4.企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及从业经历等相关材料。 |
——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超过60个工作日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路基路面养护甲级资质审批 |
5年 |
26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路基路面养护甲级资质审批(变更)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
1.申请人申请;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3.审批机构审查;4.专家评审;5.公示;6.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 |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路基路面各类养护工程不少于100公里,其中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5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建造师、造价工程师、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下同)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或者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中高级经济师或者二级及以上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6人,中级工不少于12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4.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路基路面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50公里,其中一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50公里或者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10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变更申请表。 |
——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超过60个工作日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路基路面养护甲级资质变更审批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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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路基路面养护甲级资质审批(延续)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
1.申请人申请;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3.审批机构审查;4.专家评审;5.公示;6.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 |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路基路面各类养护工程不少于100公里,其中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5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建造师、造价工程师、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下同)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或者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中高级经济师或者二级及以上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6人,中级工不少于12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4.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路基路面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50公里,其中一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50公里或者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10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
1.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 2.企业财务报表;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文件; 4.企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及从业经历等相关材料。 |
——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超过60个工作日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路基路面养护甲级资质延续审批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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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审批(新设)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
一般申请程序: 1.申请人申请;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3.审批机构审查;4.专家评审;5.公示;6.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 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单位审批程序适用告知承诺。 |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路基路面各类养护工程不少于70公里,其中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3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3人,中级工不少于6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
一般审批材料: 1.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 2.企业财务报表;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文件; 4.企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及从业经历等相关材料。 告知承诺材料: 1.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 2.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告知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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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超过60个工作日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审批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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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审批(变更)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
1.申请人申请;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3.审批机构审查;4.专家评审;5.公示;6.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 |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路基路面各类养护工程不少于70公里,其中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3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3人,中级工不少于6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 |
——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超过60个工作日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变更审批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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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审批(延续)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
1.申请人申请;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3.审批机构审查;4.专家评审;5.公示;6.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 |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路基路面各类养护工程不少于70公里,其中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3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3人,中级工不少于6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
1.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 2.企业财务报表;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文件; 4.企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及从业经历等相关材料。 |
——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超过60个工作日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延续审批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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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桥梁养护甲级资质审批(新设)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
1.申请人申请;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3.审批机构审查;4.专家评审;5.公示;6.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大桥及以上公路桥梁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2座,其中特大桥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中高级经济师或者二级及以上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4人,中级工不少于8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4.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桥梁养护工程不少于10座,其中特大桥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大桥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2座,且工程质量合格;或者完成中桥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0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
1.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 2.企业财务报表;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文件; 4.企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及从业经历等相关材料。 |
——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超过60个工作日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桥梁养护甲级资质审批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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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桥梁养护甲级资质审批(变更)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
1.申请人申请;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3.审批机构审查;4.专家评审;5.公示;6.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大桥及以上公路桥梁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2座,其中特大桥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中高级经济师或者二级及以上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4人,中级工不少于8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4.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桥梁养护工程不少于10座,其中特大桥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大桥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2座,且工程质量合格;或者完成中桥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0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变更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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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超过60个工作日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桥梁养护甲级资质变更审批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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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桥梁养护甲级资质审批(延续)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
1.申请人申请;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3.审批机构审查;4.专家评审;5.公示;6.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大桥及以上公路桥梁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2座,其中特大桥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中高级经济师或者二级及以上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4人,中级工不少于8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4.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桥梁养护工程不少于10座,其中特大桥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大桥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2座,且工程质量合格;或者完成中桥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0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
1.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 2.企业财务报表;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文件; 4.企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及从业经历等相关材料。 |
——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超过60个工作日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桥梁养护甲级资质延续审批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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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桥梁养护乙级资质审批(新设)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
1.申请人申请;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3.审批机构审查;4.专家评审;5.公示;6.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大桥及以上预防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中桥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2人,中级工不少于3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8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
1.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 2.企业财务报表;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文件; 4.企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及从业经历等相关材料。 |
——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超过60个工作日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桥梁养护乙级资质审批 |
5年 |
|
35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桥梁养护乙级资质审批(变更)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
1.申请人申请;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3.审批机构审查;4.专家评审;5.公示;6.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大桥及以上预防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中桥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2人,中级工不少于3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8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变更申请表。 |
——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超过60个工作日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桥梁养护乙级资质变更审批 |
5年 |
|
36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桥梁养护乙级资质审批(延续)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
1.申请人申请;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3.审批机构审查;4.专家评审;5.公示;6.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大桥及以上预防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中桥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2人,中级工不少于3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8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
1.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 2.企业财务报表;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文件; 4.企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及从业经历等相关材料。 |
——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超过60个工作日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桥梁养护乙级资质延续审批 |
5年 |
|
37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隧道养护甲级资质审批(新设)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
1.申请人申请;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3.审批机构审查;4.专家评审;5.公示;6.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隧道土建结构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2座,其中长或者特长隧道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中高级经济师或者二级及以上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4人,中级工不少于8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4.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隧道土建结构养护工程不少于6座,其中长或者特长隧道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中隧道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3座,且工程质量合格;或者完成短隧道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6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
1.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 2.企业财务报表;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文件; 4.企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及从业经历等相关材料。 |
——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超过60个工作日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隧道养护甲级资质审批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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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隧道养护甲级资质审批(变更)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
1.申请人申请;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3.审批机构审查;4.专家评审;5.公示;6.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隧道土建结构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2座,其中长或者特长隧道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中高级经济师或者二级及以上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4人,中级工不少于8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4.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隧道土建结构养护工程不少于6座,其中长或者特长隧道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中隧道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3座,且工程质量合格;或者完成短隧道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6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变更申请表。 |
——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超过60个工作日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隧道养护甲级资质变更审批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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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隧道养护甲级资质审批(延续)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
1.申请人申请;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3.审批机构审查;4.专家评审;5.公示;6.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隧道土建结构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2座,其中长或者特长隧道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中高级经济师或者二级及以上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4人,中级工不少于8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4.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隧道土建结构养护工程不少于6座,其中长或者特长隧道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中隧道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3座,且工程质量合格;或者完成短隧道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6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
1.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 2.企业财务报表;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文件; 4.企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及从业经历等相关材料。 |
——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超过60个工作日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隧道养护甲级资质延续审批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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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隧道养护乙级资质审批(新设)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
1.申请人申请;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3.审批机构审查;4.专家评审;5.公示;6.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长隧道及以上土建结构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中隧道及以上土建结构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2人,中级工不少于3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8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
1.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 2.企业财务报表;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文件; 4.企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及从业经历等相关材料。 |
——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超过60个工作日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隧道养护乙级资质审批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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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隧道养护乙级资质审批(变更)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
1.申请人申请;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3.审批机构审查;4.专家评审;5.公示;6.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长隧道及以上土建结构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中隧道及以上土建结构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2人,中级工不少于3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8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变更申请表。 |
——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超过60个工作日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隧道养护乙级资质变更审批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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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隧道养护乙级资质审批(延续)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
1.申请人申请;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3.审批机构审查;4.专家评审;5.公示;6.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长隧道及以上土建结构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中隧道及以上土建结构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2人,中级工不少于3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8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
1.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 2.企业财务报表;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文件; 4.企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及从业经历等相关材料。 |
——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超过60个工作日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隧道养护乙级资质延续审批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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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审批(新设)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
1.申请人申请;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3.审批机构审查;4.专家评审;5.公示;6.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工程不少于100公里,其中一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40公里。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2人,中级工不少于3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15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4.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工程不少于150公里,其中一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50公里或者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10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申请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的单位具备第1至3项条件但不具备第4项条件的,可以承担二级及以下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各类养护工程。 |
1.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 2.企业财务报表;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文件; 4.企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及从业经历等相关材料。 |
——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超过60个工作日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审批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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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审批(变更)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
1.申请人申请;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3.审批机构审查;4.专家评审;5.公示;6.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工程不少于100公里,其中一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40公里。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2人,中级工不少于3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15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4.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工程不少于150公里,其中一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50公里或者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10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申请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的单位具备第1至3项条件但不具备第4项条件的,可以承担二级及以下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各类养护工程。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变更申请表。 |
——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超过60个工作日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变更审批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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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审批(延续)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
1.申请人申请;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3.审批机构审查;4.专家评审;5.公示;6.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工程不少于100公里,其中一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40公里。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2人,中级工不少于3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15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4.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工程不少于150公里,其中一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50公里或者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10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申请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的单位具备第1至3项条件但不具备第4项条件的,可以承担二级及以下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各类养护工程。 |
1.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 2.企业财务报表;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文件; 4.企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及从业经历等相关材料。 |
——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超过60个工作日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延续审批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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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公路工程专业乙级资质(初次申请)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八条 |
1.受理; 2.技术评审(现场评审或书面评审); 3.资质审批与公示; 4.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颁发行政许可证书。 |
1.依法成立的法人。 2.具有一定数量的具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持试验检测人员证书总人数≥23,持试验检测师证书人数≥8。 3.拥有与申请资质相适应的质量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 4.具备固定的质量检测场所,且环境条件满足质量检测要求。 5.具有有效运行的质量保证体系。 |
1.检测机构资质申请书; 2.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和设施、质量检测场所证明材料; 3.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
——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公路工程专业乙级资质审批 |
5年 |
47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公路工程专业乙级资质(延续审批)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八条 |
1.受理; 2.技术评审(现场评审或书面评审); 3.资质审批与公示; 4.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颁发行政许可证书。 |
1.依法成立的法人。 2.具有一定数量的具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持试验检测人员证书总人数≥23,持试验检测师证书人数≥8。 3.拥有与申请资质相适应的质量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 4.具备固定的质量检测场所,且环境条件满足质量检测要求。 5.具有有效运行的质量保证体系。 |
1.检测机构资质申请书; 2.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和设施、质量检测场所证明材料; 3.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
——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依法进行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公路工程专业乙级资质延续审批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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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公路工程专业乙级资质(一般事项变更)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八条 |
1.受理; 2.书面变更事项审核; 3.资质证书信息变更。 |
1.依法成立的法人。 2.具有一定数量的具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持试验检测人员证书总人数≥23,持试验检测师证书人数≥8。 3.拥有与申请资质相适应的质量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 4.具备固定的质量检测场所,且环境条件满足质量检测要求。 5.具有有效运行的质量保证体系。 |
1.变更申请文件; 2.变更审核表; 3.法人证书; 4.等级证书、资质认定证书; 5.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和设施、质量检测场所证明材料。 |
—— |
—— |
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公路工程专业乙级资质一般事项变更审批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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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公路工程专业乙级资质(重大事项变更)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八条 |
1.受理; 2.技术评审(现场评审或书面评审); 3.资质审批与公示; 4.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颁发行政许可证书。 |
1.依法成立的法人。 2.具有一定数量的具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持试验检测人员证书总人数≥23,持试验检测师证书人数≥8。 3.拥有与申请资质相适应的质量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 4.具备固定的质量检测场所,且环境条件满足质量检测要求。 5.具有有效运行的质量保证体系。 |
1.检测机构资质申请书; 2.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和设施、质量检测场所证明材料; 3.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
—— |
—— |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公路工程专业乙级资质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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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公路工程专业丙级资质(初次申请)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八条 |
1.受理; 2.技术评审(现场评审或书面评审); 3.资质审批与公示; 4.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颁发行政许可证书。 |
1.依法成立的法人。 2.具有一定数量的具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持试验检测人员证书总人数≥9,持试验检测师证书人数≥4。 3.拥有与申请资质相适应的质量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 4.具备固定的质量检测场所,且环境条件满足质量检测要求。 5.具有有效运行的质量保证体系。 |
1.检测机构资质申请书; 2.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和设施、质量检测场所证明材料; 3.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
——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公路工程专业丙级资质审批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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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公路工程专业丙级资质(延续审批)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八条 |
1.受理; 2.技术评审(现场评审或书面评审); 3.资质审批与公示; 4.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颁发行政许可证书。 |
1.依法成立的法人。 2.具有一定数量的具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持试验检测人员证书总人数≥9,持试验检测师证书人数≥4。 3.拥有与申请资质相适应的质量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 4.具备固定的质量检测场所,且环境条件满足质量检测要求。 5.具有有效运行的质量保证体系。 |
1.检测机构资质申请书; 2.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和设施、质量检测场所证明材料; 3.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
——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公路工程专业丙级资质延续审批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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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公路工程专业丙级资质(一般事项变更)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八条 |
1.受理; 2.书面变更事项审核; 3.资质证书信息变更。 |
1.依法成立的法人。 2.具有一定数量的具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持试验检测人员证书总人数≥9,持试验检测师证书人数≥4。 3.拥有与申请资质相适应的质量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 4.具备固定的质量检测场所,且环境条件满足质量检测要求。 5.具有有效运行的质量保证体系。 |
1.变更申请文件; 2.变更审核表; 3.法人证书; 4.等级证书、资质认定证书; 5.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和设施、质量检测场所证明材料。 |
—— |
—— |
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公路工程专业丙级资质一般事项变更审批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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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公路工程专业丙级资质(重大事项变更)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八条 |
1.受理; 2.技术评审(现场评审或书面评审); 3.资质审批与公示; 4.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颁发行政许可证书。 |
1.依法成立的法人。 2.具有一定数量的具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持试验检测人员证书总人数≥9,持试验检测师证书人数≥4。 3.拥有与申请资质相适应的质量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 4.具备固定的质量检测场所,且环境条件满足质量检测要求。 5.具有有效运行的质量保证体系。 |
1.检测机构资质申请书; 2.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和设施、质量检测场所证明材料; 3.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
—— |
—— |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公路工程专业丙级资质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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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水运工程材料类丙级资质(初次申请)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八条 |
1.受理; 2.技术评审(现场评审或书面评审); 3.资质审批与公示; 4.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颁发行政许可证书。 |
1.依法成立的法人。 2.具有一定数量的具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持试验检测人员证书总人数≥7,持试验检测师证书人数≥2。 3.拥有与申请资质相适应的质量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 4.具备固定的质量检测场所,且环境条件满足质量检测要求。 5.具有有效运行的质量保证体系。 |
1.检测机构资质申请书; 2.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和设施、质量检测场所证明材料; 3.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
——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依法进行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水运工程材料类丙级资质审批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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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水运工程材料类丙级资质(延续审批)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八条 |
1.受理; 2.技术评审(现场评审或书面评审); 3.资质审批与公示; 4.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颁发行政许可证书。 |
1.依法成立的法人。 2.具有一定数量的具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持试验检测人员证书总人数≥7,持试验检测师证书人数≥2。 3.拥有与申请资质相适应的质量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 4.具备固定的质量检测场所,且环境条件满足质量检测要求。 5.具有有效运行的质量保证体系。 |
1.检测机构资质申请书; 2.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和设施、质量检测场所证明材料; 3.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
——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水运工程材料类丙级资质延续审批 |
5年 |
|
56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水运工程材料类丙级资质(一般事项变更)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八条 |
1.受理; 2.书面变更事项审核; 3.资质证书信息变更。 |
1.依法成立的法人。 2.具有一定数量的具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持试验检测人员证书总人数≥7,持试验检测师证书人数≥2。 3.拥有与申请资质相适应的质量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 4.具备固定的质量检测场所,且环境条件满足质量检测要求。 5.具有有效运行的质量保证体系。 |
1.变更申请文件; 2.变更审核表; 3.法人证书; 4.等级证书、资质认定证书; 5.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和设施、质量检测场所证明材料。 |
—— |
—— |
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水运工程材料类丙级资质一般事项变更审批 |
5年 |
|
57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水运工程材料类丙级资质(重大事项变更)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八条 |
1.受理; 2.技术评审(现场评审或书面评审); 3.资质审批与公示; 4.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颁发行政许可证书。 |
1.依法成立的法人。 2.具有一定数量的具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持试验检测人员证书总人数≥7,持试验检测师证书人数≥2。 3.拥有与申请资质相适应的质量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 4.具备固定的质量检测场所,且环境条件满足质量检测要求。 5.具有有效运行的质量保证体系。 |
1.检测机构资质申请书; 2.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和设施、质量检测场所证明材料; 3.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
—— |
—— |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水运工程材料类丙级资质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
5年 |
|
58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水运工程材料类乙级资质(初次申请)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八条 |
1.受理; 2.技术评审(现场评审或书面评审); 3.资质审批与公示; 4.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颁发行政许可证书。 |
1.依法成立的法人。 2.具有一定数量的具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持试验检测人员证书总人数≥11,持试验检测师证书人数≥4。 3.拥有与申请资质相适应的质量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 4.具备固定的质量检测场所,且环境条件满足质量检测要求。 5.具有有效运行的质量保证体系。 |
1.检测机构资质申请书; 2.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和设施、质量检测场所证明材料; 3.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
——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水运工程材料类乙级资质审批 |
5年 |
|
59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水运工程材料类乙级资质(延续审批)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八条 |
1.受理; 2.技术评审(现场评审或书面评审); 3.资质审批与公示; 4.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颁发行政许可证书。 |
1.依法成立的法人。 2.具有一定数量的具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持试验检测人员证书总人数≥11,持试验检测师证书人数≥4。 3.拥有与申请资质相适应的质量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 4.具备固定的质量检测场所,且环境条件满足质量检测要求。 5.具有有效运行的质量保证体系。 |
1.检测机构资质申请书; 2.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和设施、质量检测场所证明材料; 3.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
——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水运工程材料类乙级资质延续审批 |
5年 |
|
60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水运工程材料类乙级资质(一般事项变更)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八条 |
1.受理; 2.书面变更事项审核; 3.资质证书信息变更。 |
1.依法成立的法人。 2.具有一定数量的具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持试验检测人员证书总人数≥11,持试验检测师证书人数≥4。 3.拥有与申请资质相适应的质量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 4.具备固定的质量检测场所,且环境条件满足质量检测要求。 5.具有有效运行的质量保证体系。 |
1.变更申请文件; 2.变更审核表; 3.法人证书; 4.等级证书、资质认定证书; 5.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和设施、质量检测场所证明材料。 |
—— |
—— |
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水运工程材料类乙级资质一般事项变更审批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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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水运工程材料类乙级资质(重大事项变更)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八条 |
1.受理; 2.技术评审(现场评审或书面评审); 3.资质审批与公示; 4.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颁发行政许可证书。 |
1.依法成立的法人。 2.具有一定数量的具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持试验检测人员证书总人数≥11,持试验检测师证书人数≥4。 3.拥有与申请资质相适应的质量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 4.具备固定的质量检测场所,且环境条件满足质量检测要求。 5.具有有效运行的质量保证体系。 |
1.检测机构资质申请书; 2.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和设施、质量检测场所证明材料; 3.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
—— |
—— |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水运工程材料类乙级资质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
5年 |
|
62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资质(初次申请)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八条 |
1.受理; 2.技术评审(现场评审或书面评审); 3.资质审批与公示; 4.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颁发行政许可证书。 |
1.依法成立的法人。 2.具有一定数量的具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持试验检测人员证书总人数≥9,持试验检测师证书人数≥3。 3.拥有与申请资质相适应的质量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 4.具备固定的质量检测场所,且环境条件满足质量检测要求。 5.具有有效运行的质量保证体系。 |
1.检测机构资质申请书; 2.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和设施、质量检测场所证明材料; 3.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
——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资质审批 |
5年 |
|
63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资质(延续审批)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八条 |
1.受理; 2.技术评审(现场评审或书面评审); 3.资质审批与公示; 4.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颁发行政许可证书。 |
1.依法成立的法人。 2.具有一定数量的具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持试验检测人员证书总人数≥9,持试验检测师证书人数≥3。 3.拥有与申请资质相适应的质量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 4.具备固定的质量检测场所,且环境条件满足质量检测要求。 5.具有有效运行的质量保证体系。 |
1.检测机构资质申请书; 2.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和设施、质量检测场所证明材料; 3.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
——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依法进行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资质延续审批 |
5年 |
|
64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资质(一般事项变更)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八条 |
1.受理; 2.书面变更事项审核; 3.资质证书信息变更。 |
1.依法成立的法人。 2.具有一定数量的具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持试验检测人员证书总人数≥9,持试验检测师证书人数≥3。 3.拥有与申请资质相适应的质量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 4.具备固定的质量检测场所,且环境条件满足质量检测要求。 5.具有有效运行的质量保证体系。 |
1.变更申请文件; 2.变更审核表; 3.法人证书; 4.等级证书、资质认定证书; 5.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和设施、质量检测场所证明材料。 |
—— |
—— |
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资质一般事项变更审批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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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资质(重大事项变更)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八条 |
1.受理; 2.技术评审(现场评审或书面评审); 3.资质审批与公示; 4.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颁发行政许可证书。 |
1.依法成立的法人。 2.具有一定数量的具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持试验检测人员证书总人数≥9,持试验检测师证书人数≥3。 3.拥有与申请资质相适应的质量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 4.具备固定的质量检测场所,且环境条件满足质量检测要求。 5.具有有效运行的质量保证体系。 |
1.检测机构资质申请书; 2.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和设施、质量检测场所证明材料; 3.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
—— |
—— |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资质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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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公路工程专业桥梁隧道工程专项资质(初次申请)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八条 |
1.受理; 2.技术评审(现场评审或书面评审); 3.资质审批与公示; 4.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颁发行政许可证书。 |
1.依法成立的法人。 2.具有一定数量的具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持试验检测人员证书总人数≥30,持试验检测师证书人数≥15。 3.拥有与申请资质相适应的质量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 4.具备固定的质量检测场所,且环境条件满足质量检测要求。 5.具有有效运行的质量保证体系。 |
1.检测机构资质申请书; 2.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和设施、质量检测场所证明材料; 3.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
——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公路工程专业桥梁隧道工程专项资质审批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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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公路工程专业桥梁隧道工程专项资质(延续审批)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八条 |
1.受理; 2.技术评审(现场评审或书面评审); 3.资质审批与公示; 4.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颁发行政许可证书。 |
1.依法成立的法人。 2.具有一定数量的具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持试验检测人员证书总人数≥30,持试验检测师证书人数≥15。 3.拥有与申请资质相适应的质量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 4.具备固定的质量检测场所,且环境条件满足质量检测要求。 5.具有有效运行的质量保证体系。 |
1.检测机构资质申请书; 2.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和设施、质量检测场所证明材料; 3.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
——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公路工程专业桥梁隧道工程专项资质延续审批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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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公路工程专业桥梁隧道工程专项资质(一般事项变更)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八条 |
1.受理; 2.书面变更事项审核; 3.资质证书信息变更。 |
1.依法成立的法人。 2.具有一定数量的具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持试验检测人员证书总人数≥30,持试验检测师证书人数≥15。 3.拥有与申请资质相适应的质量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 4.具备固定的质量检测场所,且环境条件满足质量检测要求。 5.具有有效运行的质量保证体系。 |
1.变更申请文件; 2.变更审核表; 3.法人证书; 4.等级证书、资质认定证书; 5.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和设施、质量检测场所证明材料。 |
—— |
—— |
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公路工程专业桥梁隧道工程专项资质一般事项变更审批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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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公路工程专业桥梁隧道工程专项资质(重大事项变更)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八条 |
1.受理; 2.技术评审(现场评审或书面评审); 3.资质审批与公示; 4.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颁发行政许可证书。 |
1.依法成立的法人。 2.具有一定数量的具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持试验检测人员证书总人数≥30,持试验检测师证书人数≥15。 3.拥有与申请资质相适应的质量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 4.具备固定的质量检测场所,且环境条件满足质量检测要求。 5.具有有效运行的质量保证体系。 |
1.检测机构资质申请书; 2.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和设施、质量检测场所证明材料; 3.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
—— |
—— |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资质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
5年 |
|
70 |
公路收费审批 |
公路收费标准审批(初次申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三条;(2)《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1.受理; 2.审查; 3.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
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因素计算确定,并经审核通过。 |
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方案(初次申请)。 |
—— |
—— |
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7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听证另需时间不超过50个工作日 |
云南省区域范围内的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收费标准审批 |
暂由地方规定有无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 |
71 |
公路收费标准审批(申请调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三条;(2)《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1.受理; 2.审查; 3.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
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因素计算确定,并经审核通过。 |
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方案(申请调整)。 |
—— |
—— |
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7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成本监审、收费标准方案调整、听证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内 |
云南省区域范围内的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收费标准审批 |
暂由地方规定有无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 |
|
72 |
公路收费站设置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四条;(2)《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1.受理; 2.审查; 3.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
收费站设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关于收费站间距和设置位置的规定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四条 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同一收费公路由不同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或者由不同的公路经营企业经营的,应当按照“统一收费、按比例分成”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收费站。 两个收费站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2)《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审查批准: 1.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确需设置收费站的除外。 2.非封闭式的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不得少于50公里。 |
含有收费公路收费站设置内容的申请材料(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收费站设置申请材料的统一名称,实践中存在收费站设置、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收费期限合并为一个申请材料的情况)。 |
—— |
—— |
法定时限:30个自然日; 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合并许可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内 |
云南省区域范围内的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收费站设置审批 |
暂由地方规定有无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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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公路收费期限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条;(2)《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 |
1.受理; 2.审查; 3.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
收费期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确定原则,且未超出法规规定的最长期限。 1.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2.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
含有收费公路收费期限的申请材料(法律法规未明确申请材料名称,实践中存在收费期限、收费站设置、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合并为一个申请材料的情况)。 |
—— |
—— |
法定时限:30个自然日; 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合并许可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内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审批 |
暂由地方规定有无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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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1号令)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
1.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形式审查; 3.许可前公示和现场审查; 4.作出许可决定; 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 |
1.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2.在国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
1.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申请表; 2.企业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或者承诺书; 3.拟投入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拟购置车辆承诺书,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车时间等内容; 4.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 5.国际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道路运输应急预案等; 6.从事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还应当提交定期国际道路旅客班线运输的线路、站点、班次方案。 |
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在申请材料《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申请表》中提供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编号清单后,不再要求提供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
企业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
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4年 |
75 |
造价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注册 |
二级造价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注册(初始注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2)《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3)《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2号);(4)《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二级造价工程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云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建科〔2019〕206 号);(5)《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1.受理; 2.作出许可决定; 3.颁发注册证书。 |
1.取得二级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2.只受聘于一个开展交通运输工程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其中,申请注册公路工程类别需从事公路工程造价相关工作,申请注册水运工程类别需从事水运工程造价相关工作。 3.未受刑事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已执行完毕。 |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初始注册申请表; 3.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4.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 5.逾期申请的,还应当提供符合继续教育要求的相关材料。 |
—— |
本注册周期的业绩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
云南省交通运输专业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 |
4年 |
76 |
二级造价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注册(延续注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2)《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3)《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23年第2号);(4)《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二级造价工程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云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建科〔2019〕206 号);(5)《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1.受理; 2.作出许可决定; 3.颁发注册证书。 |
1.取得二级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2.只受聘于一个开展交通运输工程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其中,申请注册公路工程类别需从事公路工程造价相关工作,申请注册水运工程类别需从事水运工程造价相关工作。 3.未受刑事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已执行完毕。 |
1.告知承诺书; 2.延续注册申请表; 3.在社保系统打印的由聘用单位为其缴纳的费用明细(退休人员应当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劳务合同和意外伤害保险参保缴费材料); 4.继续教育证明。 申请延续注册时,交通运输工程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填报本注册周期的业绩并进行承诺。 |
—— |
本注册周期的业绩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
云南省交通运输专业二级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 |
4年 |
|
77 |
二级造价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注册(变更注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2)《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3)《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2号);(4)《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二级造价工程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云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建科〔2019〕206 号);(5)《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1.受理; 2.作出许可决定; 3.颁发注册证书。 |
1.取得二级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2.只受聘于一个开展交通运输工程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其中,申请注册公路工程类别需从事公路工程造价相关工作,申请注册水运工程类别需从事水运工程造价相关工作。 3.未受刑事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已执行完毕。 |
1.告知承诺书; 2.变更注册申请表; 3.变更执业单位的,在社保系统打印的由聘用单位为其缴纳的费用明细(退休人员应当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劳务合同和意外伤害保险参保缴费材料);变更执业单位名称的,应在聘用单位名称变更后30日内提交聘用单位新名称的营业执照和市场监管核准通知书。 |
——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
云南省交通运输专业二级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 |
4年 |
|
78 |
二级造价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注册(注销注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2)《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3)《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23年第2号);(4)《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二级造价工程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云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建科〔2019〕206 号);(5)《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1.受理; 2.作出许可决定; 3.颁发注册证书。 |
—— |
注销注册申请表。 |
——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
云南省交通运输专业二级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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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专家现场评审; 5.决定批准/不予批准。 |
1.符合所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规划。 2.获得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工程项目立项批复。 3.符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JB 104-2008)等相关要求。 |
1.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申请1份; 2.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初步设计文本1份。 |
——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技术审查(含现场踏勘)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内 |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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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国家重点港口工程以外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省级权限)(初次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六条、第十五条;(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需委托技术咨询的,审批机构委托开展技术咨询; 4.审批机构审查,决定核发/不予核发许可文件。 |
1.建设方案符合港口总体规划。 2.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信息。 3.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
1.申请文件; 2.初步设计文件; 3.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书,或者备案证明。 |
申请文件,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补齐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
国家重点港口工程以外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长期 |
81 |
国家重点港口工程以外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省级权限)(变更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六条、第十五条;(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需委托技术咨询的,审批机构委托开展技术咨询; 4.审批机构审查,决定核发/不予核发许可文件。 |
1.建设方案符合港口总体规划。 2.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信息。 3.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
1.申请文件; 2.设计变更文件,内容包括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拟变更的主要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的合理性论证;设计变更前后相应的勘察、设计图纸;工程量、概算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投资等。 |
申请文件,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补齐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
国家重点港口工程以外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变更审批 |
长期 |
|
82 |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省级权限)(初次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六条、第十五条;(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 |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需委托技术咨询的,审批机构委托开展技术咨询; 4.审批机构审查,决定核发/不予核发许可文件。 |
1.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2.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
1.申请文件; 2.施工图设计文件; 3.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
申请文件,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补齐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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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省级权限)(变更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六条、第十五条;(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 |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需委托技术咨询的,审批机构委托开展技术咨询; 4.审批机构审查,决定核发/不予核发许可文件。 |
1.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2.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
1.申请文件; 2.设计变更文件,内容包括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拟变更的主要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的合理性论证;设计变更前后相应的勘察、设计图纸;工程量、概算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投资等。 |
申请文件,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补齐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审批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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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中央财政事权以外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省级权限)(初次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需委托技术咨询的,审批机构委托开展技术咨询; 4.审批机构审查,决定核发/不予核发许可文件。 |
1.建设方案符合有关航道、港口等规划。 2.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信息。 3.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
1.申请文件; 2.初步设计文件; 3.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书,或者备案证明。 |
申请文件,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补齐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
中央财政事权以外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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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中央财政事权以外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省级权限)(变更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需委托技术咨询的,审批机构委托开展技术咨询; 4.审批机构审查,决定核发/不予核发许可文件。 |
1.建设方案符合有关航道、港口等规划。 2.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信息。 3.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
1.申请文件; 2.设计变更文件。内容包括该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拟变更的主要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的合理性论证;设计变更前后相应的勘察、设计图纸;工程量、概算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投资等。 |
申请文件,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补齐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
中央财政事权以外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变更审批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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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中央财政事权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省级权限)(初次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五条;(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一条;(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 |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需委托技术咨询的,审批机构委托开展技术咨询; 4.审批机构审查,决定核发/不予核发许可文件。 |
1.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2.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
1.申请文件; 2.施工图设计文件; 3.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原则上应当集中报批。对于工期长、涉及专业多的项目,可以分批报批。项目单位在首次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时,应当将分批安排报施工图审批部门。 |
申请文件,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补齐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
中央财政事权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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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中央财政事权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省级权限)(变更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五条;(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一条;(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 |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需委托技术咨询的,审批机构委托开展技术咨询; 4.审批机构审查,决定核发/不予核发许可文件。 |
1.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2.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
1.申请文件; 2.设计变更文件。内容包括该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拟变更的主要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的合理性论证;设计变更前后相应的勘察、设计图纸;工程量、概算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投资等。 |
申请文件,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补齐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
中央财政事权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审批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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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中央财政事权以外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省级权限)(初次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五条;(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一条;(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 |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需委托技术咨询的,审批机构委托开展技术咨询; 4.审批机构审查,决定核发/不予核发许可文件。 |
1.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2.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
1.申请文件; 2.施工图设计文件; 3.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原则上应当集中报批。对于工期长、涉及专业多的项目,可以分批报批。项目单位在首次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时,应当将分批安排报施工图审批部门。 |
申请文件,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补齐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
中央财政事权以外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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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中央财政事权以外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省级权限)(变更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五条;(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一条;(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 |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需委托技术咨询的,审批机构委托开展技术咨询; 4.审批机构审查,决定核发/不予核发许可文件。 |
1.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2.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
1.申请文件; 2.设计变更文件。内容包括该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拟变更的主要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的合理性论证;设计变更前后相应的勘察、设计图纸;工程量、概算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投资等。 |
申请文件,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补齐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
中央财政事权以外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审批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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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 |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核; 4.出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 |
1.建设单位应该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 2.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对通航净高、净宽、埋设深度等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 3.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同步建设通航建筑物。闸坝建设期间难以维持航道原有通航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修建临时航道、安排翻坝转运等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不通航河流上建设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通航建筑物或者预留通航建筑物位置。 4.在航道保护范围内建设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 5.能够满足通航安全的要求。 |
1.审核申请书; 2.航评报告; 3.项目的规划或者其他建设依据; 4.涉及规划调整或者拆迁等措施的应当提供规划调整或者拆迁已取得同意或者已达成一致的承诺函、协议等材料; 5.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代码。 |
申请文件,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补齐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3年 |
91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 |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核; 4.出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 |
1.建设单位应该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 2.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对通航净高、净宽、埋设深度等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 3.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同步建设通航建筑物。闸坝建设期间难以维持航道原有通航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修建临时航道、安排翻坝转运等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不通航河流上建设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通航建筑物或者预留通航建筑物位置。 4.在航道保护范围内建设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 5.能够满足通航安全的要求。 |
1.审核申请书; 2.航评报告; 3.项目的规划或者其他建设依据; 4.涉及规划调整或者拆迁等措施的应当提供规划调整或者拆迁已取得同意或者已达成一致的承诺函、协议等材料; 5.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代码。 |
申请文件,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补齐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
由省交通运输厅办理变更审核 |
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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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国家重点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九条;(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3)《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7〕1号) |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对工程进行现场核查; 4.审批机构审查,决定核发/不予核发《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
1.已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和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完成,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以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者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 2.主要工艺设备或者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 3.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验收或者备案;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工程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4.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5.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已完成审计。 6.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
1.申请文件; 2.竣工验收报告。 |
——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
负责国家重点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长期 |
93 |
中央财政事权以外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省级权限)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条、第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4)《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7〕1号) |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对工程进行现场核查; 4.审批机构审查,决定核发/不予核发《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
1.已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和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完成,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其中航运枢纽工程各阶段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入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以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者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 2.主要机械设备或者设施试运行性能稳定,主要技术参数达到设计要求。 3.需要实船适航检验的,已选用设计船型进行了实船适航检验,各项检验指标满足设计要求。 4.试运行期满足要求,工程效果和运行能力符合设计要求。 5.环境保护设施,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消防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等已按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完成,且已通过验收或者备案。 6.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7.竣工决算报告已编制完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已完成审计。 8.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已落实。 9.廉政建设合同已经履行。 |
1.申请文件; 2.竣工验收报告。 |
——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
负责中央财政事权以外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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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国家重点港口工程以外属于政府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省级权限)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九条;(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3)《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7〕1号) |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对工程进行现场核查; 4.审批机构审查,决定核发/不予核发《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
1.已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和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完成,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以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者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 2.主要工艺设备或者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 3.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验收或者备案;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工程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4.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5.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已完成审计。 6.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
1.申请文件; 2.竣工验收报告。 |
——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
项目单位按管理权限向负责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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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
除长江干线和西江航运干线水上运输距离60公里以上省际客船运输外的其他内河省际客船运输经营许可(新办)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十条 |
1.申请; 2.受理; 3.初审; 4.审查; 5.作出许可决定; 6.颁发批准文书和《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1.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有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3.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4.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5.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已实现与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实时共享的可不提供); 3.申请经营范围的船舶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和按规定适用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4.申请经营范围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船员适任证书、船员服务簿、劳动合同或劳务用工合同; 5.申请经营范围的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与申请企业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劳动合同; 6.申请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制度文本或与申请经营范围相一致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或安全与防污染符合证明(DOC证书)。 |
——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
负责除长江干线和西江航运干线水上运输距离60公里以上省际客船运输外的其他内河省际客船运输经营许可 |
长期 |
96 |
除长江干线和西江航运干线水上运输距离60公里以上省际客船运输外的其他内河省际客船运输经营许可(注销)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十条 |
1.申请; 2.受理; 3.初审; 4.审查; 5.作出许可决定; 6.颁发批准文书。 |
取得许可的水路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许可手续,交回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 |
1.申请书; 2.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 |
——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
负责除长江干线和西江航运干线水上运输距离60公里以上省际客船运输外的其他内河省际客船运输经营许可注销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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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省级权限)(新办)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十条 |
1.申请; 2.受理; 3.初审 4.审查; 5.作出许可决定; 6.颁发批准文书和《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1.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或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2.有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3.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4.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不涉及个体工商户)。 5.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不涉及个体工商户)。 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已实现与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实时共享的可不提供); 3.申请经营范围的船舶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和按规定适用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4.申请经营范围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船员适任证书、船员服务簿、劳动合同或劳务用工合同(不涉及个体户); 5.申请经营范围的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与申请企业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劳动合同(不涉及个体户); 6.申请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不涉及个体户)、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制度文本或与申请经营范围相一致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或安全与防污染符合证明(DOC证书)。 |
——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
办理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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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省级权限)(注销)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十条 |
1.申请; 2.受理; 3.初审; 4.审查; 5.作出许可决定; 6.颁发批准文书。 |
取得许可的水路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许可手续,交回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 |
1.申请书; 2.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 |
——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
办理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注销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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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新增国内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审批 |
新增除长江干线和西江航运干线水上运输距离60公里以上省际客船运输外的其他内河省际客船运力审批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条;(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35项;(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十条、第十四条 |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作出许可决定; 5.颁发批准文书。 |
1.新增运力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2.航运企业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取得符合安全与防污染要求的相关证书。 3.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 |
1.申请书(应明确经营范围); 2.申请企业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取得的安全与防污染符合证明,新增运力的安全与防污染体系拟委托代管的,提供委托代管意向协议、代管企业的安全与防污染符合证明和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 3.新增运力的主要技术参数(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新增船舶运力拟通过内河船闸的,应提供船舶主尺度参数); 4.拟通过从国(境)外购置或者光租船舶新增运力的,应提供显示船舶船龄的材料。 |
——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
新增除长江干线和西江航运干线水上运输距离60公里以上省际客船运输外的其他内河省际客船运力审批 |
长期 |
100 |
新增省内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审批(省级权限)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条;(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35项;(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十条、第十四条 |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作出许可决定; 5.颁发批准文书。 |
1.新增运力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2.航运企业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取得符合安全与防污染要求的相关证书。 3.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 |
1.申请书(应明确经营范围); 2.申请企业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取得的安全与防污染符合证明,新增运力的安全与防污染体系拟委托代管的,提供委托代管意向协议、代管企业的安全与防污染符合证明和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 3.新增运力的主要技术参数(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新增船舶运力拟通过内河船闸的,应提供船舶主尺度参数); 4.拟通过从国(境)外购置或者光租船舶新增运力的,应提供显示船舶船龄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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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
新增省内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审批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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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省级权限)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六条;(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23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2023年第8号)》 |
1.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2.申请安全条件审查; 3.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现场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4.作出审查决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 (1)安全预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对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和评价不全面或者不准确的; (2)对安全预评价报告中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3)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4)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5)未依法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 (6)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安全条件审查过程中,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现场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
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3.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提供); 4.依法需取得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文件。 |
——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8个工作日 |
负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当次 |
102 |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省级权限)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23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2023年第8号)》 |
1.委托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进行设计; 2.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3.组织审查; 4.作出审查决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予通过: (1)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3)对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做充分论证说明的; (4)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
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2.设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及资信情况; 3.安全设施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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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
负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当次 |
103 |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 |
水运工程甲级监理企业资质许可(初次申请)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2)《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告知承诺办理: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决定核发许可证; 4.审批机构组织后期核查。 一般程序办理: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3.审批机构审查; 4.专家评审;5.公示; 6.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
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并具备《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第八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申请人作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当事人的,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相关行政处罚但已履行完毕。(1)人员同时满足下列要求:①企业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10年及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15年及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经历,具备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具备水运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和监理工程师资格。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②企业拥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5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经济师、会计师或者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均不低于70%。(2)业绩满足下列要求之一:①企业具备不少于5项中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9人具备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3人具备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②企业具备1项大型和不少于2项中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③企业具备不少于2项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3)拥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4)企业信誉良好。有两期及以上水运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最近两期评价等级均不低于B级且其中一期不低于A级;只有一期评价结果的,评价等级不低于B级且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无评价结果的,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 |
1.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相关的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4.企业、人员从业业绩清单; 5.试验检测仪器和设备清单。 |
——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负责云南省内水运工程甲级监理企业资质许可 |
5年 |
104 |
水运工程甲级监理企业资质许可(延续申请)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2)《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告知承诺办理: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决定核发许可证; 4.审批机构组织后期核查。 一般程序办理: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3.审批机构审查; 4.专家评审;5.公示; 6.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
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并具备《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第八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申请人作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当事人的,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相关行政处罚但已履行完毕。(1)人员同时满足下列要求:①企业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10年及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15年及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经历,具备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具备水运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和监理工程师资格。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②企业拥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5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经济师、会计师或者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均不低于70%。(2)业绩满足下列要求之一:①企业具备不少于5项中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9人具备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3人具备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②企业具备1项大型和不少于2项中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③企业具备不少于2项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3)拥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4)企业信誉良好。有两期及以上水运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最近两期评价等级均不低于B级且其中一期不低于A级;只有一期评价结果的,评价等级不低于B级且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无评价结果的,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 |
1.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相关的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4.企业、人员从业业绩清单; 5.试验检测仪器和设备清单。 |
——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负责云南省内水运工程甲级监理企业资质延续审批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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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水运工程甲级监理企业资质许可(一般事项变更)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2)《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告知承诺办理: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决定核发许可证; 4.审批机构组织后期核查。 一般程序办理: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3.审批机构审查; 4.专家评审;5.公示; 6.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
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并具备《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第八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申请人作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当事人的,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相关行政处罚但已履行完毕。 (1)人员同时满足下列要求:①企业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10年及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15年及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经历,具备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具备水运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和监理工程师资格。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②企业拥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5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经济师、会计师或者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均不低于70%。(2)业绩满足下列要求之一:①企业具备不少于5项中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9人具备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3人具备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②企业具备1项大型和不少于2项中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③企业具备不少于2项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3)拥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4)企业信誉良好。有两期及以上水运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最近两期评价等级均不低于B级且其中一期不低于A级;只有一期评价结果的,评价等级不低于B级且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无评价结果的,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 |
1.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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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负责云南省内水运工程甲级监理企业资质一般事项变更许可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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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水运工程甲级监理企业资质许可(重大事项变更)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2)《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告知承诺办理: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决定核发许可证; 4.审批机构组织后期核查。 一般程序办理: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3.审批机构审查; 4.专家评审;5.公示; 6.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
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并具备《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第八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申请人作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当事人的,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相关行政处罚但已履行完毕。 (1)人员同时满足下列要求:①企业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10年及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15年及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经历,具备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具备水运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和监理工程师资格。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②企业拥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5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经济师、会计师或者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均不低于70%。(2)业绩满足下列要求之一:①企业具备不少于5项中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9人具备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3人具备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②企业具备1项大型和不少于2项中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③企业具备不少于2项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3)拥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4)企业信誉良好。有两期及以上水运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最近两期评价等级均不低于B级且其中一期不低于A级;只有一期评价结果的,评价等级不低于B级且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无评价结果的,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 |
1.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相关的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4.试验检测仪器和设备清单。 |
——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负责云南省内水运工程甲级监理企业资质重大事项变更许可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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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水运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许可(初次申请)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2)《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告知承诺办理: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决定核发许可证; 4.审批机构组织后期核查。 一般程序办理: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3.审批机构审查; 4.专家评审;5.公示; 6.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
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并具备《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第八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申请人作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当事人的,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相关行政处罚但已履行完毕。 (1)人员同时满足下列要求:①企业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5年及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8年及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经历,具备水运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②企业拥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经济师、会计师或者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均不低于70%。(2)业绩满足下列要求之一:①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4人具备水运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2人具备水运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历,不少于1人具备中型及以上水运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②企业具备不少于1项中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或者不少于2项小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3)拥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4)企业信誉良好。有两期及以上水运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最近两期评价等级均不低于B级;只有一期评价结果的,评价等级不低于B级且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无评价结果的,申请前一年内或者企业成立至申请前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 |
1.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相关的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4.企业、人员从业业绩清单; 5.试验检测仪器和设备清单。 |
——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负责云南省内水运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许可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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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水运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许可(延续申请)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2)《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告知承诺办理: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决定核发许可证; 4.审批机构组织后期核查。 一般程序办理: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3.审批机构审查; 4.专家评审;5.公示; 6.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
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并具备《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第八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申请人作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当事人的,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相关行政处罚但已履行完毕。 (1)人员同时满足下列要求:①企业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5年及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8年及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经历,具备水运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②企业拥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经济师、会计师或者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均不低于70%。(2)业绩满足下列要求之一:①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4人具备水运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2人具备水运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历,不少于1人具备中型及以上水运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②企业具备不少于1项中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或者不少于2项小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3)拥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4)企业信誉良好。有两期及以上水运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最近两期评价等级均不低于B级;只有一期评价结果的,评价等级不低于B级且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无评价结果的,申请前一年内或者企业成立至申请前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 |
1.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相关的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4.企业、人员从业业绩清单; 5.试验检测仪器和设备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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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负责云南省内水运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延续许可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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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水运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许可(一般事项变更)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2)《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告知承诺办理: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决定核发许可证; 4.审批机构组织后期核查。 一般程序办理: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3.审批机构审查; 4.专家评审;5.公示; 6.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
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并具备《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第八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申请人作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当事人的,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相关行政处罚但已履行完毕。 (1)人员同时满足下列要求:①企业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5年及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8年及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经历,具备水运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②企业拥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经济师、会计师或者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均不低于70%。(2)业绩满足下列要求之一:①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4人具备水运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2人具备水运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历,不少于1人具备中型及以上水运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②企业具备不少于1项中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或者不少于2项小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3)拥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4)企业信誉良好。有两期及以上水运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最近两期评价等级均不低于B级;只有一期评价结果的,评价等级不低于B级且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无评价结果的,申请前一年内或者企业成立至申请前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 |
1.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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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负责云南省内水运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一般事项变更许可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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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水运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许可(重大事项变更)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2)《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告知承诺办理: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决定核发许可证; 4.审批机构组织后期核查。 一般程序办理: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3.审批机构审查; 4.专家评审;5.公示; 6.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
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并具备《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第八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申请人作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当事人的,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相关行政处罚但已履行完毕。 (1)人员同时满足下列要求:①企业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5年及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8年及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经历,具备水运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②企业拥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经济师、会计师或者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均不低于70%。(2)业绩满足下列要求之一:①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4人具备水运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2人具备水运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历,不少于1人具备中型及以上水运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②企业具备不少于1项中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或者不少于2项小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3)拥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4)企业信誉良好。有两期及以上水运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最近两期评价等级均不低于B级;只有一期评价结果的,评价等级不低于B级且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无评价结果的,申请前一年内或者企业成立至申请前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 |
1.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相关的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4.试验检测仪器和设备清单。 |
——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负责云南省内水运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重大事项变更许可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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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许可(初次申请)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2)《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告知承诺办理: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决定核发许可证; 4.审批机构组织后期核查。 一般程序办理: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3.审批机构审查; 4.专家评审;5.公示; 6.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
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并具备《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第八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申请人作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当事人的,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相关行政处罚但已履行完毕。 (1)人员同时满足下列要求:①企业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10年及以上水运机电工程建设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15年及以上水运机电工程建设经历,具备水运机电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具备机电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和监理工程师资格。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②企业拥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2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经济师、会计师或者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均不低于70%。(2)业绩满足下列要求之一:①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6人具备水运机电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3人具备水运机电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②企业具备不少于2项水运机电工程监理业绩。(3)拥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4)企业信誉良好。有两期及以上水运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最近两期评价等级均不低于B级;只有一期评价结果的,评价等级不低于B级且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无评价结果的,申请前一年内或者企业成立至申请前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 |
1.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相关的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4.企业、人员从业业绩清单; 5.试验检测仪器和设备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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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
负责云南省内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许可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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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许可(延续申请)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2)《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告知承诺办理: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决定核发许可证; 4.审批机构组织后期核查。 一般程序办理: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3.审批机构审查; 4.专家评审;5.公示; 6.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
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并具备《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第八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申请人作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当事人的,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相关行政处罚但已履行完毕。 (1)人员同时满足下列要求:①企业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10年及以上水运机电工程建设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15年及以上水运机电工程建设经历,具备水运机电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具备机电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和监理工程师资格。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②企业拥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2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经济师、会计师或者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均不低于70%。(2)业绩满足下列要求之一:①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6人具备水运机电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3人具备水运机电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②企业具备不少于2项水运机电工程监理业绩。(3)拥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4)企业信誉良好。有两期及以上水运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最近两期评价等级均不低于B级;只有一期评价结果的,评价等级不低于B级且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无评价结果的,申请前一年内或者企业成立至申请前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 |
1.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相关的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4.企业、人员从业业绩清单; 5.试验检测仪器和设备清单。 |
——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
负责云南省内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企业资质延续许可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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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许可(一般事项变更)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2)《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告知承诺办理: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决定核发许可证; 4.审批机构组织后期核查。 一般程序办理: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3.审批机构审查; 4.专家评审;5.公示; 6.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
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并具备《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第八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申请人作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当事人的,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相关行政处罚但已履行完毕。 (1)人员同时满足下列要求:①企业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10年及以上水运机电工程建设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15年及以上水运机电工程建设经历,具备水运机电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具备机电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和监理工程师资格。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②企业拥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2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经济师、会计师或者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均不低于70%。(2)业绩满足下列要求之一:①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6人具备水运机电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3人具备水运机电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②企业具备不少于2项水运机电工程监理业绩。(3)拥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4)企业信誉良好。有两期及以上水运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最近两期评价等级均不低于B级;只有一期评价结果的,评价等级不低于B级且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无评价结果的,申请前一年内或者企业成立至申请前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 |
1.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
负责云南省内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企业资质一般事项变更许可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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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许可(重大事项变更)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2)《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告知承诺办理: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决定核发许可证; 4.审批机构组织后期核查。 一般程序办理: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3.审批机构审查; 4.专家评审;5.公示; 6.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
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并具备《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第八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申请人作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当事人的,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相关行政处罚但已履行完毕。 (1)人员同时满足下列要求:①企业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10年及以上水运机电工程建设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15年及以上水运机电工程建设经历,具备水运机电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具备机电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和监理工程师资格。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②企业拥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2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经济师、会计师或者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均不低于70%。(2)业绩满足下列要求之一:①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6人具备水运机电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3人具备水运机电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②企业具备不少于2项水运机电工程监理业绩。(3)拥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4)企业信誉良好。有两期及以上水运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最近两期评价等级均不低于B级;只有一期评价结果的,评价等级不低于B级且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无评价结果的,申请前一年内或者企业成立至申请前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 |
1.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相关的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4.试验检测仪器和设备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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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
负责云南省内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企业资质重大事项变更许可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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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认定(初次申请)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四十四条;(2)《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9号)第十二条 |
1.提交报名申请和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2.参加考核; 3.考核合格人员名单; 4.颁发《资格证书》。 |
经考核合格。 |
1.报名申请; 2.有效身份证件。 |
——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
负责云南省内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
5年 |
116 |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认定(有效期届满换发证书)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四十四条;(2)《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
1.提交报名申请和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2.参加考核; 3.考核合格人员名单; 4.颁发《资格证书》。 |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达到16个小时且培训合格。 2.没有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 |
1.申请书; 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证明。 |
—— |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
负责云南省内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届满换发 |
5年 |
附件3
云南省交通运输省本级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
序号 |
主项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受理条件 |
办理程序 |
该事项应提交材料 |
办理时限 |
权限范围 |
确认结果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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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
材料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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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4)第3号)第十四条 |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质量监督机构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的检测报告。 |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备案。 |
2 |
项目法人完成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 |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
长期 |
|
2 |
公路施工作业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
1.经许可同意进行涉路施工作业的; 2.申请人提出验收申请; 3.提交以下书面材料①施工单位自检自查报告;②该工程交工验收报告(含落实《安全评价报告》“削减风险”的具体措施)。 |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
2 |
1.施工单位自检自查报告; 2.该工程交工验收报告(含落实《安全评价报告》“削减风险”的具体措施)。 |
法定时限:3个月; 承诺时限:36个工作日 |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的涉路施工作业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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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收费公路的鉴定和验收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第三十八条 |
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前6个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收费公路进行鉴定和验收。 |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备案。 |
4 |
1.交通行政确认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公路基本情况目录; 4.公路技术状况检测报告。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收费公路的鉴定和验收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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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网络运输经营者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
受理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线上服务能力认定请示 |
1.受理州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的企业备案申请; 2.审查; 3.备案结果反馈。 |
10 |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4.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材料; 5.具备供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等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所需网络数据信息条件材料; 6.数据库接入说明; 7.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 8.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文本; 9.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协议范本; 10.符合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定。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
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 |
长期 |
5 |
网络货运经营者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
《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等三个指南的通知》(交办运函〔2019〕1391号) |
受理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的网络货运经营者线上服务能力认定请示 |
1.受理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的企业备案申请; 2.审查; 3.备案结果反馈。 |
7 |
1.线上服务能力基本情况表; 2.网络货运平台和面向实际承运人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的信息内容和服务功能的介绍材料; 3.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4.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5.三级及以上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材料; 6.网络平台接入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材料; 7.配合依法调取查询数据承诺书。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的网络货运申请者相关信息进行线上服务能力认定,认定合格的,开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或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官网公示 |
长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