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 |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五十四条 |
2 |
对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 |
3 |
对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 |
4 |
对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 |
5 |
对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
6 |
对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
7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
8 |
对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
9 |
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医疗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
10 |
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开展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疗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11 |
对使用非卫技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12 |
对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13 |
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14 |
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51号国务院令公布)第五十五条 |
15 |
对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规定,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51号国务院令公布)第五十八条 |
16 |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
17 |
对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 |
18 |
对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19 |
对非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20 |
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21 |
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
22 |
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
23 |
对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八十一条 |
24 |
对不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三条 |
25 |
对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四条 |
26 |
对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违反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 |
27 |
对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违反规定开展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 |
28 |
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或者其他带有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性质号码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3号)第三十七条 |
29 |
对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
30 |
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四十一条 |
31 |
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九条 |
32 |
对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9号令)第十八条 |
33 |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三十六条 |
34 |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三十七条 |
35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消毒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27号令)第四十五条 |
36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 |
37 |
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对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不符合卫生部有关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消毒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27号令)第四十七条 |
38 |
对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物品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
39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第三十九条 |
40 |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规定存放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第四十条 |
41 |
对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第四十一条 |
42 |
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43 |
对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第四十四条 |
44 |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第四十五条 |
45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第五十条 |
46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第三十八条 |
47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第三十九条 |
48 |
对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第四十条 |
49 |
对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第四十一条 |
50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十八条 |
51 |
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
52 |
对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 |
53 |
对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施行)第六十七条 |
54 |
对单位和个人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 |
55 |
对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和责任单位,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 |
56 |
对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六十六条 |
57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规定未履行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58 |
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未履行传染病预防、控制、医院感染控制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
59 |
对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 |
60 |
对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 |
61 |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 |
62 |
对医疗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63 |
对血站、单采血浆站违反规定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
64 |
对违反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五十八条 |
65 |
对未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进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禁止入境或者监督销毁。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五十九条 |
66 |
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六十一条、《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67 |
对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调查,或者未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条 |
68 |
对单位未依照规定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3号)第五十二条 |
69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70 |
对接种单位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第五十七条 |
71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72 |
对违反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73 |
对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第六十八条 |
74 |
对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
75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76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规定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77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78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79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80 |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81 |
对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
82 |
对单采血浆站在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
83 |
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84 |
对涂改、伪造、转让《供血许可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85 |
对非法采集血液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 |
86 |
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卫生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条 |
87 |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88 |
对违反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第二十六条 |
89 |
对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90 |
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违反规定从事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91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
92 |
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 |
93 |
对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
94 |
对未积极做好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 |
95 |
对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 |
96 |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相关工作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三十六条 |
97 |
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八十条 |
98 |
对放射工作单位违反规定,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99 |
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九条 |
100 |
对医疗机构有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101 |
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十一条 |
102 |
对放射工作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第三十七条 |
103 |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24号) 第五十六条 |
104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六十一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
105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
106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等行为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
107 |
对教学环境质量、教室校舍等设置不符合国家卫生和安全标准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三十三条 |
108 |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第三十六条 |
109 |
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
110 |
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
111 |
对医疗、保健机构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
112 |
对违反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24号)第五十九条 |
113 |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24号)第六十二条 |
114 |
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24号)第六十七条 |
115 |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116 |
对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
117 |
干涉、阻碍他人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的等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 |
118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 第三十五条 |
119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 第三十六条 |
120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十七条 |
121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十八条 |
122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十九条 |
123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4号) 第四十九条 |
124 |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4号)第五十条 |
125 |
对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索取、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通过开具抗菌药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4号)第五十一条 |
126 |
对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4号)第五十二条 |
127 |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4号)第五十三条 |
128 |
对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4号)第五十四条 |
129 |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
130 |
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
131 |
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设计违法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
132 |
对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
133 |
对未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 上报、公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
134 |
对未采取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
135 |
对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
136 |
对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
137 |
对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
138 |
对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健康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
139 |
对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
140 |
对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
141 |
对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
142 |
对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
143 |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
144 |
对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
145 |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
146 |
对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
147 |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
148 |
对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
149 |
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
150 |
对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
151 |
对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
152 |
对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
153 |
对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
154 |
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
155 |
对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
156 |
对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
157 |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
158 |
对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
159 |
对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
160 |
对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
161 |
对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
162 |
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
163 |
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
164 |
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
165 |
对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 |
166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八条 |
167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的;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重大变更时,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办理有关手续,进行施工的;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履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
168 |
对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
169 |
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 |
云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4年版)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48项 饮用水供水 单位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2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3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4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5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6 |
医疗机构设置登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的通知》(国发〔2021〕7 号) 《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7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
8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9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
10 |
医师执业注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11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
12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13 |
护士执业注册 |
《护士条例》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14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
15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
16 |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云南省中医药条例》 |
17 |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云南省中医药条例》 |
云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4年版)
(事项类型:行政检查)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 |
2 |
医疗机构执业活动检查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3 |
对学校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4 |
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5 |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
6 |
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 |
7 |
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情况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情况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8 |
用人单位落实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9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
10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11 |
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云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4年版)
(事项类型:行政强制)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 |
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或者暂停销售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第三十四条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第四十条 |
2 |
强制消毒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七条 |
3 |
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采取强制隔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
4 |
对医师及医疗机构的监管过程中涉及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十一条 |
5 |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医疗机构的监管过程中涉及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十一条 第三十三条 |
6 |
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监管过程中涉及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
7 |
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