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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
云县农业农村局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云县分局 关于秸秆计划性焚烧的通告
日期:2026-04-17 17:33 来源:云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376次 字体:【

广大农民朋友,社会各界人士:

为进一步改善城乡空气环境质量,防止秸秆焚烧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在云县境内实行秸秆计划性焚烧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烧范围

(一)云县县城主城区建成区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线内);

(二)沿高速公路、铁路两侧2公里和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1公里的地带;

(三)人口集中区、各级自然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人文遗址、林地、草场、油库、粮库、通讯设施、高压输电线路等周边地区1公里区域。

二、计划性烧除范围

禁烧范围以外,各涉及作物种植乡镇、村(社区)交通不便、无法纳入收储体系的山区地块。

三、计划性烧除的种类

对不能有效收集利用的小麦、水稻、玉米、烤烟、油菜、甘蔗以及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秆废弃物可组织计划烧除。

四、计划性烧除的时间段

在气象条件有利污染物扩散时,按照定时焚烧、减量化焚烧的原则,对无法利用的秸秆废弃物实行有计划、限时段计划烧除。

油菜:每年3月至5月。

甘蔗:每年12月至次年4月。

玉米:每年5月至6月;

每年11月至次年1月。

烤烟:每年10月至11月。

水稻:每年8月至10月。

小麦:每年4月至5月。

其他作物:根据各乡镇实际种植情况制定烧除时段,按程序报备。

五、计划性烧除程序

各村(社区)将计划烧除方案报乡镇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同时向县农业农村局、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云县分局报备。

六、禁烧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之规定,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依法追究涉事人员的刑事责任。

七、鼓励秸秆综合利用

鼓励推广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原料化、燃料化、基料化综合利用,大幅度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

八、加强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法违规焚烧行为,举报电话:12345;0883-3080971;0883-3218950。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予以监督。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4年发布《通告》同时废止)。

云县农业农村局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云县分局

202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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