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县农业农村局关于互联网经营农药
合法合规经营的告知书
各农药经营者:
为规范农药互联网经营行为,维护农药市场秩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云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互联网经营农药的有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取得经营资质
凡通过互联网经营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限制使用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严禁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用、冒用、盗用他人的农药经营许可证进行网络经营。
二、全面落实网络经营备案制度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并从事互联网农药经营活动的,必须向发证机关(即云县农业农村局)进行专项备案。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备案。
三、规范网络经营平台与信息公示
1.平台选择:应当在符合国家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开设店铺或自建符合规定的网站,不得在明确禁止销售农药的互联网平台上从事经营。
2.信息公示:必须在网站首页或经营活动主页面的显著位置,持续、清晰地公示其农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易辨识。
3.信息一致性:线上公示的农药经营主体信息、产品信息必须与线下持有的许可证信息及备案信息完全一致。
四、切实履行经营全过程责任
1.进货查验:建立采购台账,查验产品包装、标签和质量检验合格证,不得采购、销售来源不明的农药。
2.销售记录: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电子销售台账,记录购买人、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日期及购买人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3.技术指导:应当如实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方法、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4.产品追溯:鼓励并积极推进农药经营电子台账管理与省级农药数字监管平台对接,实现全链条可追溯。
五、明确违规经营法律责任
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未按规定进行网络经营备案、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借用他人许可证经营等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及设备,并处相应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六、备案咨询与办理
如需办理互联网经营农药备案或咨询相关政策,请与我站联系。
联系部门:云县农业农村局植保植检站
联系电话:0883—3080975
办公地址:云县爱华镇草皮街社区新兴街139号
各农药经营者应严格对照本告知书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确保所有经营活动合法合规。我局将持续加强对农药互联网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适时开展巡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处理,切实维护我县农药市场健康发展环境。
云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