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县服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县政规〔2026〕1号

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单位:

《云县服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县人民政府

2026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县服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为立功受奖军人家庭实施奖励和送喜报工作,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激励广大适龄青年积极参军报国,鼓励云县籍服现役军人在部队建功立业,增强军人的荣誉感、使命感、获得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 修订)》《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军令〔2025〕19号)》、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立功受奖军人家庭送喜报工作办法》《云南省义务兵家属优待规定》及省、市关于军人权益保障和优待奖励的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喜报是指现役军人所服役的部队将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喜讯报送给其家庭的书面文帖。

奖励通知书是指立功受奖军人所在服役部队连级及以上单位发给地方人民政府的正式通知。

第三条  奖励类型

本办法所称的立功受奖是指服现役军人荣获的由军队授予的个人平时奖励和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奖励,包括“八一勋章”、荣誉称号;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嘉奖;一级表彰、二级表彰、三级表彰、“四有”优秀个人、先进个人。战时立功受奖另行规定。

第四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喜报送达时户籍在云县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军官、军士、义务兵家庭;喜报送达时户籍在云县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警官、警士、义务兵家庭。部队院校学员、军队文职人员、参战和被召集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预备役人员立功受奖的,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五条  奖励依据

以中央军委、战区、军兵种、军委直属单位、服现役军人所在服役部队发出的命令、通令、荣誉称号文件、荣誉证书、立功受奖通知书、立功喜报为依据,奖励兑现须提供原件或部队政治部门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一)荣获“八一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00元。

(二)荣获一级表彰、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0元。

(三)荣获一等功、二级表彰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0元。

(四)荣获二等功、三级表彰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0元。

(五)荣获三等功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元。

(六)荣获嘉奖、“四有”优秀个人、先进个人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元。

同一现役军人一年内多次立功受奖的,按照立功受奖级别分别奖励,同一事由按最高等级标准发放一次,不重复、不累计。

第七条  奖励方式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收到喜报和奖励通知书等材料后,应当审验相关材料的完整性,及时核实户籍和家庭信息情况,并落实奖励。对材料不全、内容缺失,或经核实不具有云县户籍的,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及时联系寄出单位反馈情况,并将喜报和奖励通知书退还,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条  喜报送达方式

(一)对荣获“八一勋章”、荣誉称号、一级表彰的,参照省级送喜报规格,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其家庭送喜报,县人民武装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乡(镇)、村(社区)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二)对荣获一等功、二级表彰的,参照省级送喜报规格,由县人民政府相关领导为其家庭送喜报,县人民武装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乡(镇)、村(社区)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三)对荣获二等功、三级表彰的,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主要负责同志、县人民武装部负责同志为其家庭送喜报,乡(镇)、村(社区)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四)对荣获三等功,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同志、县人民武装部有关同志为其家庭送喜报,乡(镇)、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五)对荣获嘉奖、“四有”优秀个人、先进个人的,由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和乡(镇)人民武装部有关同志为其家庭送喜报,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送喜报坚持彰显荣誉、简朴热烈、军地协同、属地负责的原则。送喜报时,应当举行相应送喜报仪式。对于送喜报数量较多、时间较集中的,可以举行集体仪式。

仪式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可以包括宣读喜报、为立功受奖军人家庭主要成员佩戴绶带或者大红花、送交喜报等环节。

第九条  奖励经费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年初将奖励经费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  战时立功受奖的现役军人奖励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县人民武装部和县财政局对奖励标准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立功受奖奖励有关工作未尽事宜,依照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和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施行,试行3年。本办法施行前已送达喜报的按照原规定执行,不进行补发。


云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