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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公示《行政处罚委托书》的公告
日期:2025-12-01 09:42 来源:云县林业和草原局 浏览:409次 字体:【


为进一步加强林草资源的监督与管理,规范林草行政执法工作,明确行政执法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现委托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三大队在云县辖区范围内依法查处森林、草原、湿地、荒漠、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地、森林草原防火、林草种苗、林草防治检疫等违法案件,现将双方签订的《行政处罚委托书》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为:委托期限届满或依法变更时止。

委托书全文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云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12月1日

行政处罚委托书

一、委托单位与受托单位基本信息

(一)委托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行政机关名称:云县林业和草原局

地址:云县爱华镇新兴街33号

法定代表人:钟汝聪

联系电话:0883-3211408

(二)受托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行政机关名称: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三大队

地址:云县爱华镇新兴街33号

负责人:沈维新--3211408

联系电话:0883--3211408

为加强林业和草原领域监督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将法定职权范围内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委托乙方行使。双方协议如下:

二、委托依据和执法范围

为进一步加强林草资源的监督与管理,规范林草行政执法工作,明确行政执法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现委托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三大队在云县辖区范围内依法查处森林、草原、湿地、荒漠、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地、森林草原防火、林草种苗、林草防治检疫等违法案件(内容详见委托实施事项清单)。

三、委托执法权限

委托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退耕还林条例》《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等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对涉及森林、草原、湿地、荒漠、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地、森林草原防火、林草种苗、林草防治检疫等共165项(内容详见委托实施事项清单)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并以甲方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委托期限

五年,自2025年12月1日起至2030年11月1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应重新签订委托书;期间若因法律依据调整或执法体制改革导致委托无法继续,本委托书自动终止。

五、委托执法职责

(一)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负责指导、协调受托方执法工作人员提出的相关工作请求。

3.执法文书盖“云县林业和草原局”印章。

(二)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1.接受委托方的监督,以委托方的名义执法;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不得再转委托;

4.不得超越委托权限执法;

5.每月底前按要求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6.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受托方因委托权限内的执法行为,发生复议、引起诉讼和行政赔偿的,由委托方直接承担复议、应诉和赔偿的责任,对超越委托权限或自身过错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本委托书一式五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一份送临沧市林业和草原局备案、一份送云县司法局备案、一份送县委编办。

附件:委托实施事项清单(行政处罚)

202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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